基本內容
聯合國安理會的一項表決原則。
安理會表決實行每一理事國一票。對於程式事項決議的表決採取9個同意票即可通過。對於非程式事項或稱實質性事項的決議表決,要求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同意票,又稱大國一致原則,即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都享有否決權。
”原則)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否決權”實質上是一種少數抵制或阻止多數的權利。因此,安理會的表決程式時一種“受限制的多數表決權”。
在這種制度下,只要一個常任理事國對某一決定投反對票,即使安理會其他所有14個理事國都投贊成票,該項決議也不能通過。但是,另一方面,某項得到5個常任理事國一致同意的決定,如果有7個非常任理事國反對或棄權,因而不能獲得9票的多數時,該項決定同樣也不能通過。這種情況,可稱之為非常任理事國的“集體否決權”。
常任理事國的棄權或者缺席不被視為否決,不影響決議的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