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委員會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其他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市民政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四)加強城鄉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五)加強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機制。
(六)加強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執法工作,嚴厲打擊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住房城鄉建設事業健康發展。
(七)加強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起草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草案;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的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勘察設計、建築業、建設監理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和建築工程風險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勘察設計企業、建築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城鎮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城管執法和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工作;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九)承擔建設行業稽查責任。對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建設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
(十二)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發展散裝水泥的職責。擬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三)承擔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市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指導建設企業改革改制工作。提出建設企業改革改制的意見,並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全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
(十六)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調研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和機關政務等工作。
(二)政工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工程中、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負責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業資格、職業技能工作;編制建設系統人才培養規劃,指導行業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行業社團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稽查執法科)。
組織擬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草案;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負責建設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查、協調、綜合上報工作。
擬訂城市管理執法、城建監察、市容環境衛生的發展戰略、政策規定、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稽查執法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和執法工作;指導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工作;組織對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標準定額、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城鎮減排等方面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
(四)城市建設科。
研究擬訂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政策規定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及其配套管網、公交站點、供氣供熱、園林綠化、道路橋樑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工作;參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市政公用行業施工企業資質認證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市政公用企業參與出市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工作。
(五)村鎮建設科。
擬訂村莊和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
(六)勘察設計與科技科。
擬訂勘察設計諮詢、工程造價諮詢、城鄉建設檔案、建設科技與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與散裝水泥的行業產業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執行;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監督;承擔勘察設計諮詢、工程施工圖紙審查、造價諮詢、商品混凝土單位資質認定工作;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工程標準設計、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和科技項目;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七)建築管理科。
擬訂建築業行業發展規劃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市場和裝飾裝修市場的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工程檢測機構和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重點工程驗收、優良工程的評定和申報;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八)企業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企業改革改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建設系統企業改革改制指導性意見並組織實施;提出建設系統企業改革改制的建議,指導改革改制工作。指導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九)計畫財務科。
組織擬訂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引進、投資計畫;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編制和管理城市、村鎮維護建設補助資金計畫;負責委機關財務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委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承擔全系統的統計工作。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總工程師1名;另設企業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團委書記、婦委會主任各1名)。
另核定機關“以錢養事”崗位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