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和規範相關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07〕22號)精神和《隨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總體部署,設立隨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為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的職責整體劃歸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二)將原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的燃氣行業監管職責、城市供氣、供熱行政處罰權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將市城鄉規劃局行使的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行政處罰權;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巡查,以及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行政處罰權職責劃歸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四)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風景園林管理局)行使的對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行政處罰權;對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樹木以及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歸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五)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政管理處)行使的機動車在橋樑或非指定道路上試剎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和規劃紅線內建設建(構)築物,擅自在橋樑或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懸掛物,機動車擅自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或停放,在城市道路上攪拌物料、焚燒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歸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六)將市環境保護局行使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夜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危險廢棄物除外)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歸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七)將市工商局行使的在市區廣場、主次幹道、小街小巷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改變指定經營場所,隨意在市區廣場、主次幹道、小街小巷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點經營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歸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八)將市公安局行使的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人行天橋等侵占城市道路隨意停放車輛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歸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城市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髮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實施細則,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市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域,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三)負責城市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科學技術的開發和套用;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的規劃建設、組織實施、指揮協調和監督考核工作。
(四)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執法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標準的制定;擬訂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執法有關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負責城市戶外廣告、門面招牌、彩虹門、橫幅布標懸掛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區機動車停車泊位的設定管理;負責城市景觀照明工作;負責“門前三包”管理工作。
(六)負責環衛設施、設備安全運行、環衛企業資質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負責環衛服務市場化改革工作;負責城市建築垃圾的統一管理;負責編報城市環衛基礎設施建設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七)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審查工作;參與居住小區的環衛設施建設的竣工驗收。
(八)參與城區客運、貨運站點的規劃設定會審;對城市洗車站點進行統一布點和管理;參與城市幹道商業網點的規劃和管理。
(九)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城市創建活動。
(十一)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重要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與督辦工作,負責日常行政事務與對外聯絡、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有關重要會議;負責文秘、文書檔案、機要保密、統計和審計工作;負責新聞宣傳、計畫生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議案和提案辦理;負責參與編制城市管理資金的使用計畫;負責所屬單位固定資產、財務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專用設備、車輛、執法裝備、服裝的購置和政府採購及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二)督查考評科
研究擬訂城市管理目標責任制,經批准後組織開展檢查、考核、考評,督促落實;負責擬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考評標準及細則,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城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社區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督辦落實;負責城市管理路段包保責任制的協調落實;負責組織本系統市容和環境衛生日常檢查、評比;負責全局城管執法情況、隊容風紀、行政效能的督查;承辦城市管理熱點、難點問題的整改督辦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配合各項創建迎檢工作;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執法監督科
研究擬訂本系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政策及工作計畫,經批准後實施;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處罰權實施工作,做好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銜接工作;負責本系統普法教育、執法隊伍業務培訓和法規宣傳工作;負責全市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聽證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文書的擬訂;負責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處理城市管理執法中的矛盾糾紛、舉報投訴和來信來訪,搞好應急管理工作,協助處理各類突發事件;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參與城管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城市管理執法活動執法人員的調度安排工作。
(四)業務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的起草、報批,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和臨街門面開設事項以及報刊、電話棚亭、經營(維修)棚亭、臨時攤點占道核准的受理、報批和管理;負責城區景觀亮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參與環境衛生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環衛服務項目市場化改革相關運行及監管工作;負責城區從事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處理和城市建築、生活垃圾處置核准以及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核准審批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工作及行政審批事項數據匯總和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局的安全生產教育、檢查及監督工作。
(五)政工人事科
負責本系統黨組織建設工作和紀檢監察、政風行風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幹部管理、人事勞資、職稱評聘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精神文明創建和工、青、婦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職業技能培訓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機關編制1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另根據有關精神,設工會主席1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