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市民政局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將市教育局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服務工作的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技工學校及其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2、將本市公民出境就業管理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3、將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劃給市地方稅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統籌全市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
3、加強統籌全市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4、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的職責,組織推進省級統籌,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5、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市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統籌規劃全市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7、加強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勞動保障監察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市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8、加強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統籌管理的職責,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9、加強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發布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規定,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實施辦法,認真落實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制度並監督管理,負責擬訂中央、省轉移支付社會保險資金和市級專項資金及調劑金的分配方案,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技工學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六)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擬訂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七)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巨觀管理。
(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貫徹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博士後產業基地”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高層次急需人才。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九)貫徹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中央、省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貫徹實施國家、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法規、政策,負責全市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牽頭擬訂市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十一)貫徹實施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有關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實施有關協調勞動關係的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處理市管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管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中央、省在隨和市屬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金保工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建設。
(十四)負責本局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五)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處理、提案建議辦理、工作信息綜合、政務和信息公開、機要、保密、檔案、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政務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應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組織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調查研究;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及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協調專業人員諮詢工作。
(二)政工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承辦本局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爭先創優工作。
承擔局機關黨組織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和紀檢監察工作。
(三)規劃財務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中央、省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擬訂和匯審工作,以及市本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計畫審核工作;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畫審核申報和資金支付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基金、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貫徹實施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負責相關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全市企業年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市就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四)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農民工工作科)。
擬訂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規定、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及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規定;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規定;負責全市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擬訂國(境)外人員在隨就業管理辦法,承辦外國人來隨就業行政許可;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人民政府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與流動調配科(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有關規定並指導監督實施;承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擬訂人員調配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級行政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駐隨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擬定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規定,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畫;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檔案。
(六)軍轉幹部安置與綜合服務科(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國家、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中央、省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落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市直和省管在隨單位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安置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落實中央、省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和政策宣傳、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擬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規定、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承辦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行政許可;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技工院校教學指導、監督工作;承擔市技工院校招生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與職稱科。
根據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規定,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擬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隨工作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並認真落實“博士後產業基地”、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監督指導二次人才開發,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負責組織實施職稱工作政策法規及職稱改革工作;指導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各系列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評審工作,負責各系列專業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批和各系列專業中、初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建設工作;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教育培訓與考核獎懲科。
貫徹實施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相關政策,擬訂全市行政部門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育培訓規劃和標準;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市行政學院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負責指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前培訓、知識更新培訓工作。
組織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制度;審核上報國家、省級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擬訂市政府表彰獎勵政策,指導和協調市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和協調市直部門全市性綜合表彰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公務員懲戒政策。
(十)公務員管理科。
指導全市公務員法實施工作,承擔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上報工作;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調任轉任、職位聘任等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負責行政機關、政府系統參照管理單位內設機構非領導職務職數的設定和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和市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畫,承辦全市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的政策規定。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指導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人員和市直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的組織實施,承擔市事業單位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勞動關係科。
貫徹實施全市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全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企業裁員報告;承辦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契約審查登記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收入;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局維穩、應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參與市屬企業改組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擔市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和市勞動定額定員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科。
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和各類津補貼制度;負責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
(十四)養老保險科。
擬訂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地方規範性檔案;協助做好全市參保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辦理全市因病、特殊工種等提前退休審批;辦理市直參加養老保險單位職工退休、靈活就業人員退休、被征地農民退休審批和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標準的審核手續;核定市直參保單位死亡職工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職工待遇;辦理市直參保人員資格認定、工齡認定審批;負責全市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情況審核;負責市屬企業改組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五)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
根據規定和授權,擬訂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單位工傷認定、特殊慢性疾病鑑定、全市用人單位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市直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工傷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審批和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市屬單位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確認;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市居民醫療保險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調解仲裁科。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規劃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體系,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契約(聘用契約)鑑證服務;負責組織仲裁案件評查;協調處理市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勞動保障監察科。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中央、省在隨單位及市屬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市公務員局專職副局長1名,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總會計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7名,副科級職數1名(辦公室)。
另核定機關“以錢養事”崗位4個。
五、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三)隨州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職責、人員編制已整合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該單位不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