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意見

2013年2月23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3〕8號印發《關於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意見》。該《意見》分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必要性、落實政府部門安全監管應該堅持的原則、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共同職責、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具體職責、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保障措施5部分。

簡述

2013年2月23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意見

陝政發〔2013〕8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現結合我省實際,就進一步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提出以下意見:

一、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省安全生產形勢保持穩定向好趨勢,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持續下降。但是安全基礎依然薄弱,生產安全事故多發、高發尚未從根本上扭轉,較大事故時有發生,重特大事故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屢禁不止;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規章制度執行不力,流於形式,一些重大隱患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還存在漏洞。造成以上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監管上存在執法職責界定不清、責任不明、監管不到位,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風險存在。因此,進一步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杜絕安全生產責任出現真空勢在必行。只有把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真正落到實處,才能有效防止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安全生產、民眾平安生活,從而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落實政府部門安全監管應該堅持的原則

總的要求是“管行業必須管安全”,具體工作應該堅持:

(一)“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生產監管“一崗雙責制”,各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行政審批和許可許可權,對審批、許可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審批權和許可權,審批、許可的事項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各政府職能部門要定期對主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執法檢查,查找隱患,堵塞漏洞,解決突出問題。因執法行為引發的安全生產問題,主管部門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共同職責

(一)認真宣貫、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將安全生產工作與經濟發展、行業(領域)管理的有關工作協調一致,同步計畫、安排、布置、檢查和總結。

(二)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難和問題,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時組織、指導、督促、協調有關單位消除所涉及行業領域的安全隱患。

(三)按照本級政府要求,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在職責範圍內負責落實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有關責任追究。

(四)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應急預案體系,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演練;加強部門間應急協同聯動,充分利用有效資源,及時妥善處置安全生產突發事件。

(五)積極參加安全生產重大活動,組織實施和完成本級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綜合目標任務,嚴格管理和考核。

(六)負責督促、指導本行業(領域)、系統內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以下簡稱“三同時”)工作。

(七)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和承辦上級或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及相關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安全生產其他工作事項。

四、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具體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1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規程和政策檔案;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就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查處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監督管理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鐵路監護道口的協調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冶金(黑色金屬及有色金屬)、貿易、黃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煤炭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依法查處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

4負責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管理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的資質認定、管理工作;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5依法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情況;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行為;

6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和使用有毒物品的職業衛生許可、職業安全健康培訓、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行為;

7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8承擔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公安部門。

1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大型客、貨運車輛行駛記錄儀、GPS定位系統安裝使用情況;

2負責消防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對有關建築工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檢查公眾聚集場所和具有火災危險的民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負責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3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憑證,制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監督檢查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持證單位及個人執行法律、法規情況;

4負責配有民用槍枝的營業性射擊場安全監管工作。打擊無證生產、經營、運輸、買賣、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郵寄煙花爆竹的行為;

5承辦同級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工作。

(三)技術監督部門。

1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設計、生產、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檢測檢驗和進出口的安全許可及安全監察,打擊、取締特種設備使用中的非法行為;

2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的安全指標計量工作和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管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對危險源實施監控。

(四)駐陝煤礦安全監察部門。

1負責煤礦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2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負責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4負責管理、監督、檢查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察工作,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

(五)交通運輸部門。

1負責有關道路客、貨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責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監管,依法查處水上交通違法行為;

2負責監管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配合渡口所在地政府做好渡口設定審批,負責渡口船舶登記和船員考試發證工作,負責管理、監督檢查有關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和港口作業安全工作;

3按照職責開展道路、水運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船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船營運的違法行為;

4組織協調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參與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轄交通運輸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1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將安全生產作為編制規劃和建設的前置條件,並作為審批規劃和批准建設定點的重要依據;

2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監管,負責建設系統安全宣傳培訓,依法查處建設系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3負責城鎮市政道路建設、養護、維修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化、公園、燃氣、供水、供熱、污水、環衛和垃圾處理的安全監管;

4負責相關行業的事故報告,組織、協調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有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1指導、協調工業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2依照有關規定落實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拼裝車、船和特種設備非法生產點及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的非法經營點;

3負責職責範圍內軍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

4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依法查處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八)電力監管部門。

1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管,監督檢查電力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督促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2落實對非法違法企業實施的停止供電措施;

3協助地方政府制訂電力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負責電力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水利部門。

1負責水利工程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管,對水庫大壩、河道(湖泊)堤防、水閘、渠道以及農村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塘壩進行安全監控,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範工作;

2組織、協調所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管工作和水利系統管理的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漁船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十)農業部門。

1負責農業生產安全監管,指導、監督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種植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負責農藥、鼠藥經營標識、質量監管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2負責畜牧養殖生產疫病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獸藥經營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3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航空器、農產品加工機械等農機的安全生產監管,調查處理農機安全事故,參與調查處理重特大農機道路交通事故。

(十一)教育部門。

1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管,監督各類學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2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

3負責各類院校、直屬單位和教育設施的安全檢查,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中國小、幼稚園校車、校舍的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

4負責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管,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十二)旅遊部門。

1負責旅遊系統的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旅遊行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旅遊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督促、檢查旅遊行業企業(包括旅行社、旅遊星級飯店、旅遊景區景點等)落實有關安全制度和措施情況;

3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做好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國土資源部門。

1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編制防治規劃和防治方案,對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2依法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打擊無證開採、以探代采、越界開採等非法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行為;

3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註銷採礦許可證;

4指導、督促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十四)發展改革部門。

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把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技術支撐和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建設項目計畫和發展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2及時制定和發布產業政策,利用巨觀經濟調控手段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逐步淘汰工藝技術落後以及無法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

3負責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審批、核准、備案的重要依據,把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監督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十五)財政部門。

1負責編制同級政府年度安全生產投入預算,安排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費用;

2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政府公共安全體系建設。

(十六)科技部門。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範;

3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十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1組織實施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安全生產普法培訓教育,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2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和勞動契約中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條款,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人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3負責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負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非參保單位或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的賠償;

4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安全管理、教育工作,指導、監督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企業登記中,依法審查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前置許可,將企業安全生產作為整頓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3負責依法督促被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4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火災和其它安全事故的發生。

(十九)商務部門。

1指導、監督商品交易市場和商貿服務企業的安全生產;

2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外經、外貿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3打擊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

(二十)國有資產監管部門。

1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措施,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引導企業統籌規劃安全生產工作;

2督促監管企業加大隱患治理力度,落實應急救援預案;

3參與企業重特大事故調查並落實有關事故責任追究。

(二十一)衛生部門。

1負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和職業病的救治工作,負責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情況的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提出預防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

2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3負責藥品質量安全監管,監督檢查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情況,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責任制,防範藥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十二)環境保護部門。

1負責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檢查生產、銷售、使用、儲存放射源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措施,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2負責監管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的處置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管、監測工作,負責因突發事故導致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

(二十三)廣播電視部門。

1組織落實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2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及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二十四)氣象部門。

1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2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3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二十五)鐵路部門。

負責鐵路安全監管,依法對本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和相關行政處罰工作。

(二十六)監察部門。

1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

2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重大部署落實情況實施行政效能監察;

3參與和監督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及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落實政府相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保障措施

(一)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督促、指導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協調解決本行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和共性問題,掌握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二)政府相關部門要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措施,並定期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情況信息。

(三)政府相關部門要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採取防範措施。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需共同開展檢查的,實行聯合檢查;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由相關部門處理的要及時提請處理。

(四)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體系。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廣電、工業和信息化、氣象、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報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信息共享、聯合協調的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及時準確發布各類災害預警信息,以避免或降低帶來的生產安全事故損失。

(五)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政府相關部門未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涉及相關表彰獎勵的,應事先徵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意見。未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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