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3年4月1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
陝政發〔2013〕1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職業病防治工作,嚴格落實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提高職業衛生監管工作水平,預防、控制、減少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職業病防治工作事關廣大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斷加強職業病防治和職業衛生監管工作。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加大源頭治理,積極開展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領域專項整治,規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嚴肅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全社會職業病防治意識逐步增強,大中型企業職業衛生條件得到較大改善。但據有關統計,全省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有3.5萬餘家,接觸矽塵、煤塵、棉塵、水泥塵、錳、苯、鉛、一氧化碳、硫化物、噪聲、高溫、電磁場等有害因素的從業人員約52萬人,職業病防控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2011年12月31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公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監管、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監管職責,突出了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強化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以對勞動者生命健康認真負責的態度,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二、進一步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健康發展的理念,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作配合、用人單位負責、行業規範管理、職工民眾監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有效維護和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二)工作要求。強化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加大職業衛生監管工作力度,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加強職業病危害社會監督,廣泛宣傳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防護知識;強化職業衛生執法檢查工作,嚴肅處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我省職業病防治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
三、全面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主體責任
(一)明確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要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保證職業病防治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因職業病防治所需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構。用人單位要明確職業衛生工作負責人,設定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落實專職管理人員企業職業病危害崗位風險津貼,月津貼標準原則上不低於本人月實際收入的5%。
(三)加強制度建設和檔案管理。用人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要求,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職業衛生檔案資料,全面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
(四)強化培訓教育。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職業病預防工作的工會幹部以及從事接觸高毒物品、高危粉塵和放射物質作業的勞動者,要依法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用人單位要按規定對其他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
(五)認真做好申報及告知工作。用人單位要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8號)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部門申報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項目,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要及時變更申報;採取簽訂勞動契約和設定公告欄等形式,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公布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和檢測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 果。
(六)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用人單位要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規定,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體檢的人員和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七)嚴格限制使用有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用人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使用無毒物品代替有毒物品、低毒物品代替高毒物品。確需使用有毒物品的,其濃度要符合國家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國家標準以及無中文說明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嚴格按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
(八)確保工藝技術和現場管理合法合規。用人單位要優先採用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確保生產布局合理,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工作場所不得住人並與生活場所分開。按規定設定輔助用室、防護設施和通風報警裝置,並進行維護、檢修、檢測,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區域警示線、通信報警設備、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護用品,並確保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
(九)規範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和日常監測。用人單位要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檢測,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每3年要進行1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要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按規定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限值標準時,要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符合要求。
(十)履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建設單位要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規定,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設計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設計和控制效果評價,並向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和竣工驗收。未經審查、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擅自開工建設,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一)及時報告和處置職業病危害事件。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並足額支付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十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要改善工作環境,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諮詢、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並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用人單位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經診斷患有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
(一)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同時部署、同時推進、統籌考核。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1次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分析、部署、督促、檢查本地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明確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監管力度,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嚴格把關,大力推進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培訓等工作,督促用人單位如實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嚴格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衛生部門要認真做好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鑑定、醫療救治及化學品毒性鑑定等工作,向社會公布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切實做好職業病報告的統計和發布,為制定職業病防治對策和規劃提供科學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對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的監管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工會要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積極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職工開展職業病危害隱患排查,監督用人單位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標準,及時治理整改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職工創造安全衛生的工作場所,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投資主管部門要落實職業病防治職責,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備案)同意的,不予批准。
(三)加大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大對職業病防治、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職業病危害檢測裝備、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以及職業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各級財政要足額安排職業病防治專項經費,保證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投入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加快職業病危害執法裝備配備,增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能力。各級工會組織要安排必需的職業病預防工作經費,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完善監督檢查手段,提高監督檢查的水平和維護職工合法權利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職業病直報統計系統。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直報系統和統計發布制度。安全監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後要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向同級政府報告。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部門要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衛生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各級安全監管和衛生部門每年要將統計情況通報同級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有關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五)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職業衛生監管隊伍建設,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監管人員,配置必要的執法裝備、設備和儀器。各級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會以及其他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部門要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負責人、分管部門和管理人員,確保落實履職履責的人力物力。
(六)加快技術支撐體系建設。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建立健全職業病預防、治療、康復等職業衛生技術支撐體系,並實行歸口負責、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快職業病危害檢測檢驗、評價評審、宣傳培訓、應急救援、專家庫等支撐體系的建設。衛生部門要加快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化學品毒性鑑定等支撐體系的建設。建立健全職業病診斷體檢機構,以滿足從業人員的體檢、診斷需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快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等支撐體系的建設。
(七)構建專家服務體系。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專家庫,並使專家真正參與職業病危害監管執法、技術支撐等各項工作。專家庫要覆蓋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各行業領域。
(八)加大宣傳教育工作力度。各級政府及其負有職業病防治職責的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重大措施,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同時要曝光職業病危害典型事故案例和違法違規行為,在全社會營造職業病防治的良好氛圍。
(九)實施“黑名單”制度。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職業病危害責任事故,或1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職業病危害責任事故的用人單位,以及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阻撓執法、重大隱患整改不力、拒不執行監督指令的用人單位,要列入職業衛生“黑名單”,由安委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告,並通報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會、金融等部門,1年內嚴格限制其新建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取消限制的,須由安全監管部門出具行政處罰、職業病防護措施已落實到位的審查意見。
五、嚴肅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一)啟動監察執法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監管執法作為職業病防治的重點,全面啟動職業衛生監管執法工作,確保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二)加大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對未設立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未落實接觸職業病危害職工培訓、作業現場不符合規範要求,未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告知、違規使用有毒物品、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未履行“三同時”規定、未設定和有效運行防護設施、未配備和使用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以及阻撓抗拒執法的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對1年中發生2次及以上或連續2年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要從嚴處理。
(三)嚴格落實監管職責。發生職業病危害特大事故的設區市,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縣(市、區)、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未完成職業病防治工作目標任務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評為先進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監管職責,追究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或主要負責同志的責任。在行政區域內對民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違法行為,且用人單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要予以查處。其中,鄉(鎮)發現3起以上,縣(市、區)發現5起以上,對鄉(鎮)、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職業衛生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違法違規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衛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人救治、職業病診斷和鑑定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勞動契約簽訂實施、職業病人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等涉及職業病人社會保障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的受理處置工作。各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要按規定認真及時調查處理,查證屬實的要按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用人單位每年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業病防治工作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加強對職工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民主管理。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