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行李延誤保險

詳細條款: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行李延誤保險條款
第一條附加保險契約訂立
本附加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於保險契約載明的保險人主險條款使用。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或境外旅行時,隨行託運行李(第1條釋義)在被保險人所搭乘的公共運輸工具(見第2條釋義)抵達目的地後,未在保險契約約定的時間限度內到達,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行李延誤或造成任何下列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旅行出發前已意識到任何將可能導致行李延誤的情況;
二、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的沒收、扣留、檢疫、隔離、徵收或銷毀行為;
三、被保險人託運的個人行李置留在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處;
四、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目的地的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託運行李延誤情況並取得有關行李延誤的證明檔案;
五、非該次旅行時託運的個人行李;
六、被保險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運物品;
七、被保險人返回原出發地(見第3條釋義)時發生的行李延誤;
八、被保險人旅行出發前已經發生或宣布的罷工或工人抗議性活動,從而導致公共運輸不能正常運營,未能採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導致的行李延誤;
九、被保險人辦理完登記手續後,未能準時登乘公共運輸工具,導致的行李延誤;
十、被保險人未能按預定行程辦理登記手續或被保險人未能從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處取得旅程延誤時數及原因的書面證明;
十一、直接或間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規模流行疫病爆發引起的延誤;
十二、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四條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同主險契約一致。
第五條保險金申請
一、由被保險人作為索賠申請人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檔案正本,包括事故發生日期、行李延誤的原因以及領回托運行李的時間等信息;
4.公共運輸工具票據的原件;
5.託運行李的憑證原件;
6.若是公務出差旅行,需被保險人的僱主提供的被保險人公務出差旅行的證明;
7.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六條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
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主險契約無效,本附加條款亦無效。
第七條釋義
1、託運行李:
指被保險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時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已經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但不包括託運的商業貨物。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或者便利而攜帶的必要及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
2、公共運輸工具:
指領有當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頒發的公共運輸營運執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車、長途汽車、計程車、渡船、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有軌電車、軌道列車(包括捷運、輕軌及磁懸浮列車);
2)經營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經營的來往商業客運機場的定翼飛機;
3)航空公司所經營的且往來商業客運機場之間或有營運執照的直升機站之間營運的直升飛機;
4)按固定路線和時間表營運的固定機場客車。
公共運輸工具不包括計程車。
若上述所列的各種公共運輸工具用於非公共運輸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條款中“公共運輸工具”的定義。另政府、企業及私人包機亦不在公共運輸工具定義之內。
3、原出發地:
若被保險人進行的旅行目的地為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則原出發地指被保險人在中國境內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險人進行的旅行目的地為中國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則原出發地指中國境內。
本附加條款的未解釋名詞,以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條款中的名詞解釋為準。
第八條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條款與主險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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