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亞附加旅行者隨身財產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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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附加契約的訂立和構成

《美亞附加旅行者隨身財產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依主契約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契約附加於主契約而成立,主契約的條款(如適用)均適用於本附加契約,若主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為準。

本附加契約英文全稱為Individual Travel Personal Effects Rider。

若本附加契約的承保項目在保險單上或批註項內未載明,本附加契約不發生效力。

第二條 本附加契約的生效

本附加契約的生效時間同主契約的生效時間,或以本附加契約的批註所載明的生效時間為準。

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若任何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因任何第三方盜竊、搶劫、企圖盜竊行為,承運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責任而遺失或意外損壞被保險人的隨身財產,包括行李、行李中的個人物品及隨身攜帶的物品,且此行李或物品須為被保險人所合法擁有,本公司將在扣除免賠額(如有)後,支付重新購置價或修補的費用,支付的費用將不超過以下金額中的較少者:

1. 損失發生當時的全部修補費用;

2. 損失發生當時的重新購置價;

3. 保險單所載的本附加契約項下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導致被保險人隨身財產被損壞且無法合理經濟地修復,則視為該財產遺失,賠償金額按該隨身財產的重新購置價計算,但以保險單所載本附加契約項下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

在前述情況下,本公司做出賠償後,該財產的所有權屬於本公司。

若被保險人的隨身財產購買已超過一年,本公司於賠償時可根據其磨損及折舊程度做出適當扣減或進行修復。

若被保險人為同一行程自願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種綜合保險,如在不同保障產品中有相同保險利益的,則本公司僅按其中保險金額最高者做出賠償。

如保險單載有免賠額,本附加契約每件理賠物品的免賠額以保險單上載明本附加契約項下的免賠額為準,本公司對小於免賠額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的隨身財產損失可以從承運人或任何第三方獲得賠償,本公司僅負責補償剩餘部分。

第四條 責任免除

主契約中所有責任免除條款(如適用)均適用於本附加契約,若主契約中責任免除條款與本條款有相牴觸之處,則應以本條款為準。

任何下列財產、在下列期間發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地造成的被保險人的隨身財產損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 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2) 金銀、珠寶首飾或飾物、行動電話、手提電腦或個人商務助理設備(PDA)。

(3) 因海關或其他管理當局的延誤、沒收或拘留引起的遺失。

(4) 圖章、檔案的遺失或損壞。

(5)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損壞,如玻璃或水晶等。

(6) 用於商業活動的物品或樣品。

(7) 正常的磨損、折舊、蟲蛀、發霉、腐爛、侵蝕、逐漸退化、光線作用、或在加熱、弄乾、清潔、染色、更換或維修過程中、或因刮損、出現凹痕、機械或電力故障、使用不當、手工或設計欠佳、使用有問題物料而引致的損失或損壞。

(8) 遺失現金、債券、票據、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證件、代幣卡(包括信用卡)。

(9) 錄製於磁帶、記錄卡、磁碟或其他類似設備上的數據的遺失。

(10) 非於該次旅行時託運的行李、郵寄或船運的紀念品或物品的遺失或損壞。

(11) 任何原因未明的損失或神秘失蹤。

(12) 動物、植物或食物。

(13) 機動車輛(及其附屬檔案)、機車、船、發動機或其它運輸工具。

(14) 物品因放置於無人看管的車輛而遭偷竊,但有明顯暴力痕跡者除外。

(15) 家具、古董。

(16) 租賃的設備。

(17) 走私、違法的運輸或貿易。

(18) 經承運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責任方修理後能正常運行或恢復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第五條 被保險人義務

(1)被保險人應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其它個人物品。如本附加契約項下承保的行李或個人物品發生遺失或損壞,該被保險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查尋、保護或挽救該行李或物品,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發現遺失或損壞後,該被保險人應立即向有關酒店或承運人管理部門反映,並於發現丟失或損壞二十四小時內取得有關部門的書面證明;

(2)於盜竊或搶劫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或其他有關當局報告,並取得有關書面證明。

第六條 證明檔案/索賠申請

若隨身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相關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者索賠。本公司可根據該被保險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本附加契約予以賠償,但該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本公司向第三者追償。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應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原件作為索賠證明,連同保險契約及本公司規定的索賠申請表格於自旅程結束日起的三十天內遞交本公司:

(1) 財產損失清單,發票;

(2) 有關部門或警方出具的書面證明檔案;

(3)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本附加契約保險金的請求權,自相關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條 其他事項

如果遺失、被盜竊或被搶劫的物件被發現或歸還,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賠償,被保險人應向本公司退回已領取的保險金。

第八條 代位求償權

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賠償金額後,可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九條 附加契約效力的終止

本附加契約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會自動終止:

(1)主契約效力終止;

(2)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無意續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契約續保;

(3)投保人於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向本公司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

(4)本附加契約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註:在(2)項所提及的情況下,本附加契約效力於保險單滿期日二十四時自動終止。

第十條 釋義

一、 本附加契約所稱的意外:是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預測其發生。

二、 本附加契約所稱的手提電腦:是指手提電腦或筆記本型電腦。

三、 本附加契約所稱的重新購置價:是指隨身財產遭受損失或損毀時的市場價格,但須扣除損耗及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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