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個人行李及隨身物品保險

詳細條款: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個人行李及隨身物品保險條款
第一條附加保險契約訂立
本附加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於保險契約列明的保險人主險條款使用。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或境外旅行時,因任何第三方盜竊、搶劫而遺失或損壞被保險人合法擁有的個人行李(見第1條釋義)、行李中的個人物品及隨身攜帶的物品,並於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本附加條款保險事故發生之時起的二十四小時內向保險事故發生地海關、警方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案並領取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賠償有關修理費用或其實際價值
對於被保險人個人行李、物品及隨身攜帶物品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採用下列方式賠償:
1、貨幣賠償:根據受損標的的實際損失,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
2、實物賠償:保險人以實物替換受損保險標的。
3、實際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託他人修復受損保險標的。
對受損保險標的在替換或修復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若被保險人遺失或損壞的個人行李或隨身物品購買已超過一年的,保險人可根據其磨損及折舊程度自行做出適當賠償或進行修復。
第三條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個人及隨身物品遺失或損壞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製造本附加條款的保險事故行為或隱瞞、欺詐行為,違反保險事故發生地法律的非法行為;
(二)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的沒收、扣留、隔離、檢疫、徵收或銷毀行為;
(三)被保險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損、折舊、發霉、蟲蛀、腐爛、侵蝕、老化、光照、加熱處理、乾燥、染色、更換或因被保險人企圖維修、清洗或翻新過程中或空氣轉變引致的損壞、或因刮損、出現凹痕、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使用不當、工藝或設計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損失和損壞;
(四)被保險人行李物品自身缺陷、包裝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挑釁造成的損失;
(五)由於抓刮、撕裂或污漬等原因造成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的商業合作夥伴、親屬或旅行同伴行竊導致物品損失;
(七)在公共場所無人照看或被保險人沒有盡到看管義務或被保險人自行遺失的行李及物品的損失。
(八)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二、以下財產損失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金銀、珠寶首飾或飾物、已鑲嵌或未經鑲嵌的寶石或半寶石;
(二)手提電腦、攜帶型數碼產品、手提電話(以上均包括附屬檔案);
(三)玻璃製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藝術品;
(四)音像製品、電腦軟體、圖章、檔案;
(五)易碎物品或眼鏡的損壞;
(六)易燃、易爆、危險品;
(七)日用消耗品、動物、植物、食品;
(八)用於商業活動的物品、樣品、郵件;
(九)現金(含鈔票),旅行支票、支票、債券或證券、票據、郵票、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價證券,代幣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證件;
(十)錄製於磁帶、存儲卡、磁碟CD、DVD光碟、軟體、記憶棒或其他類似設備上的數據的遺失;
(十一)事先託運的行李;另行郵寄或船運的紀念品或物品的遺失或損壞;
(十二)行李或物品的神秘失蹤;
(十三)各種腳踏車、機動車輛(及其附屬檔案)、機車、船、發動機或其他運輸工具;
(十四)租賃的設備;
(十五)非被保險人保管的貴重物品發生失竊、丟失或損壞,除非貴重物品保存於被保險人的住處、保險箱或其它安全保存箱內,並且有證據證明他人通過暴力手段進入竊取或劫取貴重物品;
(十六)被保險人在任何賓館或汽車旅館結帳離開時,遺忘於該酒店或汽車旅館的隨身行李或貴重物品丟失、失竊或損壞;或者遺忘於任何空中交通工具、船隻、列車、計程車或公共汽車中的物品丟失、失竊或損壞;
(十七)走私、非法的運輸或貿易;
(十八)經承運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責任方修理後能正常運行或恢復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十九)自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被保險人未向保險事故發生地海關、警方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案並領取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
(二十)可以從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險單獲得賠償的損失;
(二十一)因貶值導致的損失;
(二十二)在公共場所無人照看或被保險人沒有盡到看管義務情況下的個人行李及隨身物品的損失。
(二十三)被保險人原出發地(第2條釋義)發生的物品丟失,失竊或損壞;
(二十四)返還原出發地途中發生的行李延誤;
(二十五)主險條款規定的其它責任免除事項。
第四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應該按照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險契約項下約定免賠額等限制條件。
第五條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同主險契約一致。
第六條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妥善照管其行李物品。
二、如本附加條款項下承保的行李及隨身物品發生丟失或損壞,被保險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查尋、保護或挽救該行李或物品。
三、被保險人需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向保險事故發生地海關、警方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案並領取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
四、如被保險人的行李及物品在公共運輸工具、酒店或旅行社丟失或損壞的,被保險人需提供對方為其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
第七條保險金申請
一、由被保險人作為索賠申請人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索賠: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被保險人行李及隨身物品損失清單及其發票原件;
3、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被保險人向保險事故發生地海關、警方或其他有關部門報案並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檔案正本;
5、如被保險人的個人行李及隨身物品在酒店、公共運輸工具或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內損失的,該酒店、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或旅行社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檔案正本,包括保險事故日期及經過;
6、修理、修復的發票原件;
7、若是公務出差旅行,需被保險人的僱主提供的被保險人公務出差旅行的證明;
8、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所有本附加條款的損失計算和保險金支付在涉及外國貨幣時,均折合人民幣計算,並以人民幣賠償。有關匯率以保險事故發生日的中國銀行掛牌外匯兌換價為準。
四、若被保險人的損失已從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酒店、旅行社、其它途徑或其他保險公司獲得付賠償的,保險人可根據有關單位或保險公司出具的相關單證或給付保險金證明,在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內僅承擔被保險人除前述賠償額之外剩餘部分的賠償責任。如果遺失、被盜竊或被搶劫的物件被發現或歸還,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向保險人退回已領取的保險金。
第八條代位求償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九條附加條款效力終止
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主險契約無效,本附加條款亦無效。
第十條釋義
1、行李:
指被保險人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或者便利而攜帶的必要及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
2、原出發地:
若被保險人進行的旅行目的地為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則原出發地指被保險人在中國境內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險人進行的旅行目的地為中國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則原出發地指中國境內。
本附加條款的未釋義名詞,以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契約條款中的釋義為準。
第十一條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條款與主險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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