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旅行延誤保險條款

第一條 總則

本條款是意外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的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主險後才可投保本附加險。若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互有衝突,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

(一)旅行延誤

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親屬意外地發生下列事故,導致被保險人旅行啟程時間被迫延遲的,被保險人應立即通過本公司提供的24小時救援電話向本公司授權的救援機構報告。本公司按照被保險人原先預定的往程類型和標準,在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為重新啟程所需的額外旅費:

1.被保險人的親屬身故;

2.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3.突發急性病;

4.懷孕;

5.藥物、注射過敏;

6.義肢破損或植入人體的關節鬆動;

7.因火災、爆炸、暴風、雷擊、洪水、地震或第三方的犯罪行為導致嚴重的財產損失,且被保險人不得不與警方合作進行調查或在場評估損失的。

(二)公共交通延誤

因公共運輸工具的延誤,導致被保險人旅行啟程時間被迫延遲四個小時或以上的,對於被保險人為維持正常生活而購買生活必需品的費用以及合理必要的住宿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

(三)託運行李延誤

因第三方運輸機構的延誤,導致被保險人的託運行李未能在應抵達目的地的當天運抵的,對於被保險人為保證旅行正常進行而購買生活必需品的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下列情況下發生的或下列原因導致的費用,本公司不負責支付或賠償:

1.對戰爭、民事騷亂、恐怖主義行為、飛行事故的心理反應或恐懼;

2.慢性精神疾病(即使這些疾病是陣發性的);

3.對捐獻的器官或其它輔助設施的不良反應;

4.被保險人的託運行李被海關或其它相關政府部門扣留、沒收。

第四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於保險單載明。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性繳清保險費。

第五條 被保險人的義務

發生保險責任第(二)、(三)項的,被保險人應當立即向相關的公共運輸機構或第三方運輸機構報告,要求其出具書面正式證明檔案並提交給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保險金申請

索賠時,被保險人必須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檔案: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索賠申請書;

2.預訂旅行的相關檔案、發票、費用單據原件;

3.發生保險責任第(一)項第1點的,需提供死亡證明;發生保險事故第2至第6項的,需提供醫生診斷證明、相關的傷殘程度證明;發生保險事故第7項的,需提供當地警方出具的證明,以及發生費用的原始單據憑證;

4.發生保險責任第(二)項的,需提供相關的公共運輸機構出具的證明,以及發生的費用的原始單據憑證;

5.發生保險責任第(三)項的,需提供相關的第三方運輸機構出具的證明,以及發生費用的原始單據憑證;

6.本公司要求被保險人提供的能證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程度的其它證明檔案、材料。

第七條 釋義

【親屬】在本條款中指被保險人的同居配偶或伴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孫子女、配偶父母、女婿、兒媳、姻親兄弟姐妹。

【意外傷害事故】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急性病】指被保險人在保險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療或診斷、在旅行期間突然發生的、並且必須立即接受治療方能避免身體或生命傷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愛滋病、性傳播疾病、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齒治療(但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必須進行的牙科門診治療不在此限)、預防性手術等非必須緊急治療的手術、器官移植。

【公共運輸工具】指具備當地政府當局規定的客運資格並獲得客運許可的飛機、機動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但是,用於租賃的車輛、計程車、用於觀光的空中飛行設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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