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託運行李延誤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本附加保險契約須附加於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若主保險契約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契約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為準。
保險責任第二條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於境外旅行期間的託運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運輸工具抵達預定目的地後,在保險單載明的時間內未送抵的,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的約定,以保險單上所載本附加險項下相應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
責任免除第三條下列原因導致的延誤,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包括被保險人的託運行李被海關或其他政府部門沒收、扣留、隔離、檢驗或銷毀。(二)戰爭、內戰、軍事行動、恐怖活動、罷工、暴亂、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三)被保險人自身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第四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行李未辦理託運手續。(二)被保險人在其國籍所在的或擁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國家或地區期間。
第五條非於被保險旅行前或旅行時託運的行李,不在本附加險責任範圍內。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第六條保險人最高賠付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附加險項下的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保險單上載明的本附加險項下的免賠額範圍內的損失。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七條被保險人有義務要求承運人出具對託運行李延誤時間及原因的書面證明檔案。保險人承擔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提交該書面證明。
第八條保險金申請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二)保險單原件;(三)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四)被保險人的交通票據原件,包括機票、登機牌、船票等;(五)承運人出具的託運行李的手續證明;(六)承運人出具的關於延誤時間及原因的書面證明;(七)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保險金申請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第九條本附加險與《平安境外旅行附加託運行李損失保險》不可重複賠償,即如果被保險人的託運行李因發生《平安境外旅行附加託運行李損失保險》約定的保險事故而可以獲得或已經獲得保險人的賠償,則保險人不再給付本附加險項下保險金。
釋義第十條【公共運輸工具】指領有有關政府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的公共運輸營運執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輪船,經營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機公司經營的固定翼飛機,航空公司所經營的且在兩個固定的商業機場之間或有營運執照的商業直升機站之間運營的直升飛機。用於觀光旅行的租賃車、計程車和運輸工具以及空中觀光旅行工具不屬於公共運輸方式。【託運】指委託運輸機構運送行李等物品的行為。託運時,託運人應提出貨物運單(或託運單),以及其他必要的有關證件(如海關、檢疫、衛生、納稅),經運輸機構受理後,按規定手續起運。【託運行李】指被保險人的交由運輸機構託運的箱包,包括包裝於其內的物品。託運行李須為被保險人合法擁有。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