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程延誤保險

詳細條款:
附加旅程延誤保險條款
第一條附加保險契約訂立
本附加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於保險人主險條款使用。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或境外外旅行時,由於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機械故障、航空管制、罷工、劫持或怠工及空運、航運工人的臨時性抗議活動而導致被保險人原計畫搭乘的公共運輸工具(見第1條釋義)延遲,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一、航班延遲起飛時間達到本保險契約約定的時間段,且自該航班原定起飛時間之時起與上述約定的時間段之內同一機場無其他前往同一目的地的航班可供被保險人搭乘;
二、其他公共運輸工具延遲出發時間達到本保險契約約定的時間段,且承運人未能為被保險人安排替代交通工具。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旅程延誤或造成任何下列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旅行出發前已意識到任何將可能導致旅程延誤的情況;
二、被保險人辦理完登記手續後,未能準時登乘公共運輸工具(由於本附加條款保險責任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未能準時登乘除外);
三、被保險人未能按預定行程辦理登記手續或被保險人未能從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處取得旅程延誤時數及原因的書面證明;
四、被保險人未能登乘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安排的替代交通工具。
五、被保險人旅行出發前已經發生或宣布的罷工或工人抗議性活動,從而導致公共運輸不能正常運營,未能採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六、直接或間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規模流行疫病爆發引起的延誤;
七、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四條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同主險契約一致。
第五條保險金申請
由被保險人作為索賠申請人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檔案正本,包括事故發生日期、公共運輸工具延誤原因、延誤時間及最早可供被保險人搭乘的其他公共運輸工具的時間及編號;
4、公共運輸工具票據的原件;
5、若是公務出差旅行,需被保險人的僱主提供的被保險人公務出差旅行的證明
6、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六條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
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主險契約無效,本附加條款亦無效。
第七條釋義
1、公共運輸工具:
指領有當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頒發的公共運輸營運執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車、長途汽車、計程車、渡船、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有軌電車、軌道列車(包括捷運、輕軌及磁懸浮列車);
2)經營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經營的來往商業客運機場的定翼飛機;
3)航空公司所經營的且往來商業客運機場之間或有營運執照的直升機站之間營運的直升飛機;
4)按固定路線和時間表營運的固定機場客車。
公共運輸工具不包括計程車。
若上述所列的各種公共運輸工具用於非公共運輸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條款中“公共運輸工具”的定義。另政府、企業及私人包機亦不在公共運輸工具定義之內。
本附加條款的未解釋名詞,以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條款中的名詞解釋為準。
第八條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條款與主險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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