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程延誤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本附加保險契約須附加於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若主保險契約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契約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為準。
保險責任第二條在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在境外旅行期間因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機械故障、罷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運、航運工人的臨時性抗議活動、恐怖主義行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的原因,導致被保險人原計畫乘搭的公共運輸工具延誤,且延誤連續達到或超過保險單約定的時間的,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的約定,以保險單上所載本附加險項下相應的保險金額支付保險金。延誤時間的計算以下列兩者較長者為準:(一)自原計畫搭乘的公共運輸工具的原訂開出時間開始計算,直至搭乘由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安排所提供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運輸工具的開出時間為止;或(二)自原計畫搭乘的公共運輸工具的原訂到達時間開始計算,直至被保險人搭乘替代公共運輸工具抵達原計畫目的地為止。若被保險人有連續的接駁航班或輪船,因上述事故而導致不能順利乘搭計畫接駁之航班或輪船,其輪侯的時間不可累積計算。總則第一條本附加保險契約須附加於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若主保險契約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契約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為準。
責任免除第三條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程延誤,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未能成功辦理登乘手續,或雖成功辦理完登乘手續,但未能準時登乘原計畫乘搭的公共運輸工具,但因本附加險承保的原因導致者除外。(二)被保險人未能登乘原計畫搭乘的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運輸工具。
第四條被保險人為該次旅程預訂公共運輸工具或投保時就已經知道或合理推斷應該知道可能發生保險單載明的時間或更長時間延誤的,包括但不限於當時已經宣布或已經發生的罷工或其他工人抗議活動,以及當時已經發生的惡劣天氣或自然災害,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下列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未能從原計畫乘搭的公共運輸工具承運人處取得旅程延誤時間及原因的書面證明的任何損失。(二)被保險人在其國籍所在的或擁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國家或地區期間發生的損失。
保險金額和免賠額第六條保險人最高賠付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附加險項下的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保險單載明的免賠額範圍內的損失。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被保險人有義務要求承運人出具對公共運輸工具延誤時間及原因的書面證明檔案。保險人承擔賠償的前提條件是被保險人提交該書面證明。
第八條保險金申請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二)保險單原件;(三)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四)被保險人的交通票據原件,包括機票、登機牌、船票等;(五)承運人出具的關於延誤時間及原因的書面證明。(六)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保險金申請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第九條【公共運輸工具】指領有有關政府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的公共運輸營運執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輪船,經營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機公司經營的固定翼飛機,航空公司所經營的且在兩個固定的商業機場之間或有營運執照的商業直升機站之間運營的直升飛機。用於觀光旅行的租賃車、計程車和運輸工具以及空中觀光旅行工具不屬於公共運輸方式。【替代公共運輸工具】指除上述公共運輸工具以外,還包括領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的公共運輸營運執照,以收費方式合法載客的公共汽車,長途汽車,計程車(不包括四輪以下機動車),渡船,氣墊船,水翼船,火車,有軌電車,軌道列車(包括捷運、輕軌及磁懸浮列車),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線和時刻表運營的固定機場客車。凡上述所列的各種交通工具用於非公共運輸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屬不符合本契約公共運輸工具的定義。【航空公司超售】指由於航空公司出售的機票數目多於實際座位數,而導致被保險人不能搭乘原計畫乘搭的飛機,而必須搭乘由飛機承運人安排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恐怖主義行為】指任何人或團體因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通過武力、暴力威脅表示或其他方式,意圖影響政府、公眾或令其恐慌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或以任何方式控制、阻止或壓制所引致損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