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住院補充團體醫療保險條款(2009年8月呈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一條契約構成附加住院補充團體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契約”)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所附條款、投保單及其他投保檔案、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健康告知書構成。“附加住院補充團體醫療保險”簡稱“附加團體住院補充”。
第二條契約成立與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險契約成立。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三條投保範圍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時年齡為16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投保單位在職人員可成為本附加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第四條保險責任在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按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自本附加險契約生效之日起90天后(經本公司同意,連續投保者不受本款90天等待期的限制)因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治療,本公司在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中取得醫療費用補償後,對剩餘醫療費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醫療費用,按投保時約定的給付比例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開始住院治療,到保險期間屆滿住院仍未結束的,本公司繼續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至住院結束,但最長不超過保險期間屆滿之日起第30日。無論本公司向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給付保險金,累計以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相應的保險金額為限,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限額本附加險契約屬於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契約,若被保險人從任何途逕取得醫療費用補償或賠償,本公司給付保險金以剩餘醫療費用中符合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費用金額為限。
第六條責任免除對下列費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一、主險契約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二、被保險人醉酒,鬥毆;三、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四、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的除外;五、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岩、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活動;六、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契約生效前或本附加險契約生效90天內所患或出現的疾病(或其併發症)、症狀、體徵、生理缺陷、殘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時已知曉並作出書面認可的除外;七、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八、被保險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住院治療的;九、被保險人患精神病、職業病、特定傳染病、地方病或進行美容整形手術、矯形、變性手術治療;十、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導致的併發症,但宮外孕、意外傷害所致的流產或分娩除外;十一、被保險人的一般健康檢查、療養、康復,或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十二、心理諮詢、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配鏡等);十三、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醫療費用外的其他費用;十四、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賠償的部分;十五、被保險人在非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但本附加險條款第十七條另有約定的除外。發生以上第一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險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公司退還相應的現金價值,如該被保險人已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
第七條保險期間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所載為準。
第八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一、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金額和給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二、投保人應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三、連續投保時,本公司有權調整保險費收費標準。
第九條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險契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條保險金申請在申請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一、保險契約或其他保險憑證;二、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三、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附有病理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醫療儀器檢查報告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住院醫療費用原始憑證、醫囑清單及費用結算清單;四、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結算單;五、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第十一條保險金給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前述“損失”是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時期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二條訴訟時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的變動投保人申請增加或減少被保險人的,應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一、投保人申請增加被保險人的,本公司於審核同意並收到相應的保險費的次日零時起,對新增的被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二、投保人申請減少被保險人的,除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的保險責任自通知到達時終止,本公司退還相應的現金價值。如該被保險人已發生保險金給付,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
第十四條年齡錯誤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附加險契約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或終止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並向投保人退還相應的現金價值。本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十五條投保人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如投保人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料:一、保險契約;二、團體投保人單位證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附加險契約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已發生過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第十六條適用主險契約條款有關“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保險事故通知”、“聯繫方式變更”、“契約內容變更”、“爭議處理”等事項,按主險契約相應條款執行。
第十七條其他事項一、急、危、重病人需急救的,可在就近醫療機構治療,經急救病情穩定後,須轉入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否則,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病情穩定後在非本公司指定醫院的診療將不承擔保險責任。二、主險契約終止時,本附加險契約同時終止。
第十八條釋義一、公費醫療:指國家通過醫療衛生部門向享受人員提供的制度規定範圍內的免費醫療預防,是國家為保障享受人員身體健康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二、周歲: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三、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四、連續投保:投保人在契約終止日後10日內提出繼續投保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的,為連續投保;投保人在契約終止日後第11日及以後提出繼續投保申請的,視為首次投保。五、合理且必要的住院醫療費用:指住院期間發生的符合保單簽發地政府當時適用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範圍》及相關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含以下費用:(1)按規定使用某些藥品、進行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需個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2)按規定轉外就醫需個人提高自負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3)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以外的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4)與保險事故無關的醫療費用。六、保險金額: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七、醉酒:指因飲酒而表現出動作不協調、意識紊亂、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醉酒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有關法律檔案、醫院的診斷書等,則以上述法律檔案、診斷書等為準。八、鬥毆:指雙方或多方通過拳腳、器械等武力以求制勝的行為。鬥毆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有關法律檔案,則以上述法律檔案為準。九、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的認定以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為準,若該條例被修訂的,以修訂後為準。十、非處方藥:指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