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附加疾病住院團體醫療保險

50% 70% 第十五條

詳細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附加疾病住院團體醫療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國壽附加疾病住院團體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是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特定團體人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的附加契約,依主契約投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訂立。本附加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凡符合主契約投保範圍,且年齡在十六周歲至六十周歲、身體健康的在職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作為投保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符合投保條件的在職人員必須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數不低於五人。

第三條保險契約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契約成立。自本附加契約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附加契約生效,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契約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保險期間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與主契約的保險期間一致。

第五條保險責任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一、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生效九十日後因疾病(按本附加契約約定連續投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住院診療支出的、並在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的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已經從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或其他途徑獲得補償,本公司僅按剩餘部分進行給付。醫療費用支出給付比例人民幣1,000元以下部分50%人民幣1,000元以上(含)至5,000元部分60%人民幣5,000元以上(含)至10,000元部分70%人民幣10,000元以上(含)至30,000元部分80%人民幣30,000元以上(含)部分90%二、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給付保險金的期限,自保險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九十日為限。三、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本附加契約的保險金額時,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六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主契約責任免除條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險人的休養、療養、身體檢查或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三、被保險人流產、分娩、墮胎、難產、節育及其併發症;四、被保險人實施整容、整形手術或變性手術;五、被保險人洗牙、潔齒、驗光、裝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聽器;六、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七、被保險人患精神病期間;八、被保險人對本附加契約生效前已患未治癒疾病或已有殘疾的治療;九、自本附加契約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患疾病直至痊癒所支出的醫療費用(依本附加契約約定連續投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十、被保險人在中國境外、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十一、因醫療事故導致被保險人所支出的醫療費用;十二、被保險人已從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或其他途徑獲得補償的部分。

第七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一、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二、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被保險人的年齡及其是否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的情況分別計算,由投保人在投保時一次交清。三、連續投保時,本公司有權調整保險費收費標準。

第八條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附加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附加契約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本附加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本公司在本附加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及時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十條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契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一條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一、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由其本人或委託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投保人證明;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3.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結算憑證、診斷證明及病歷;4.若由代理人代為申請保險金,則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法定身份證明等檔案;5.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或其他途徑已經補償的醫療費用結算憑證;6.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和資料。二、上述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款所列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將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經核定後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將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款所列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支付相應的差額。五、申請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契約內容的變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協商變更本附加契約的內容。變更本附加契約時,投保人應填寫變更契約申請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的變動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變動按如下約定處理:一、投保人因所屬人員變動需要增加被保險人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本公司於收取保險費的次日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新增加的被保險人的保險期間屆滿日與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屆滿日相同。二、投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或其他原因需要減少被保險人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通知到達時終止。對於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對應的現金價值;對於已發生保險金給付或已發生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但尚未給付保險金的,本公司不退還現金價值。三、如果本附加契約被保險人人數減少到符合投保條件的在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或五人以下時,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契約,並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契約現金價值。

第十四條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投保人於本附加契約成立後,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但已發生任何保險金給付或已發生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但尚未給付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契約時,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契約和投保人證明。本附加契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終止,本公司於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契約現金價值。

第十五條爭議處理本附加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一、因履行本附加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因履行本附加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附則一、本附加契約未約定事項,以主契約為準,若主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相牴觸的,則以本附加契約的條款為準。二、主契約無效,本附加契約亦無效;主契約效力中止,本附加契約效力亦中止;主契約終止,本附加契約亦終止。

第十七條釋義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周歲:指按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連續投保:指投保人於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前或在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再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指本公司有關保險單(憑證)、批單或批註中列明的醫療衛生機構。住院:指被保險人確因臨床需要,正式辦理入院及出院手續,並確實入住醫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療的行為過程,但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掛床住院,以及休養、療養、身體檢查和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從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或其他途徑獲得補償:指從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公費醫療管理機構、保險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單位或對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等獲得的補償、賠償或給付。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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