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合眾團體附加意外傷害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條款...關於本保險契約
1.1契約構成本附加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附加契約”)需由合眾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投保人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而訂立。主契約所附條款、投保書及與本附加契約有關的其他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定,凡與本附加契約相關者,都是本附加契約的構成部分。凡本附加契約未做規定的內容,適用主契約條款相關規定。若主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的條款為準。
1.2投保範圍凡在本附加契約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或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條件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1.3契約成立與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契約成立,契約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自本附加契約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附加契約生效,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1.4契約內容變更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附加契約的,應當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與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1.5投保人解除契約如投保人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本公司提供的手續及風險下列資料:1.保險契約;2.保險費收據。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附加契約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見釋義6.1)。投保人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本契約保障責任2.1保險金額本附加契約按份計算,每份意外傷害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金為10元/天,投保份數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本附加契約中載明。
2.2保險期間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同主契約。2附屬檔案3-32.3保險責任在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見釋義6.2)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因該事故在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見釋義6.3)進行住院治療,本公司按照被保險人的合理住院天數和投保份數給付意外傷害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多次遭受意外傷害進行住院治療,本公司按規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內對同一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累計給付“意外傷害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金”天數以180天為限,當累計給付天數達到180天時,本附加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2.4保險責任的免除被保險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導致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3)被保險人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釋義6.4);(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釋義6.5),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釋義6.6)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釋義6.7)的機動車;(5)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7)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滑雪、攀岩、蹦極、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活動(見釋義6.8)、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8)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藥物過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導致的傷害;(9)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見釋義6.9)不在此限;(10)遺傳性疾病(見釋義6.10),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見釋義6.11);(11)被保險人懷孕、流產、節育、分娩(含剖宮產)、不孕不育治療、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導致的併發症;(12)牙齒修復、牙齒整形及視力矯正或安裝假齒、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屬品;(13)美容手術、整形手術、變性手術及理療、推拿、按摩、熱療、水療、功能恢復性鍛鍊、心理治療、戒酒或戒毒治療;(14)椎間盤突出症(包括椎間盤膨出、椎間盤突出、椎間盤脫出、游離型椎間盤等類型)。..保險費的支付3附屬檔案3-33.1保險費的支付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投保份數及保險期間確定。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須於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期間不滿一年的,本公司按照極短期保險費(見釋義6.12)收取保險費。..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4.1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契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4.2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險金申請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1)保險契約;(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見釋義6.13);(3)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入出院證明;(4)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包括:完整的病歷、出院小結及相關的檢查檢驗報告);(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4.4保險金給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4.5訴訟時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其他事項
5.1明確說明與如實訂立本附加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附加契約的內容。告知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4附屬檔案3-3
5.2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5.3職業或工種變更
5.4被保險人變動
5.5投保信息變更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契約。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附加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附加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本公司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附加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1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本公司的職業分類標準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將退還變更前後未滿期保險費(見釋義6.14)差額部分;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將增收變更前後未滿期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的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職業類別變更之日起終止,但會向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對應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本公司的職業分類標準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並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在本公司拒保範圍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投保人因被保險人增加需要加保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核同意並收取相應的保險費後,開始承擔保險責任。(2)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團體與成員關係終止的,自團體與成員關係終止之日起,對該被保險人本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並向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對應的未滿期保險費。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果投保人提供給本公司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發生了變更,請及時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於本公司及時為投保人改變保險契約上的相關信息。若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而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附加契約5附屬檔案3-3載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投保人。
5.6事故鑑定被保險人申請領取保險金時,本公司有權要求被保險人在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身體檢查。
5.7續保在保險期間屆滿後,如果主契約繼續有效,投保人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可續保本附加契約。本公司有權調整本保險的保險費率,經調整的保險費率將通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