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一生無憂個人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2009年8月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1被保險人範圍
1.1被保險人範圍本附加險的被保險人範圍與主險相同。
2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2.1保險金額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與主險的保險金額相同。
2.2保險責任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
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保險契約復效的則自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因意外傷害原因,或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保險契約復效的則自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傷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險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同時本附加險契約效力終止。
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保險契約復效的則自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180天內因意外傷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險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為該被保險人交納的保險費金額(不包含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同時本附加險契約效力終止。
身故保險金
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保險契約復效的則自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因意外傷害原因,或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保險契約復效的則自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傷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附加險契約效力終止。
自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保險契約復效的則自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180天內因意外傷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為該被保險人交納的保險費金額(不包含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附加險契約效力終止。
2.3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附加險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5)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6)被保險人患有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2)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3)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因上述情況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初次發生本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險契約效力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但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初次發生本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還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3契約效力
3.1契約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險契約成立,契約成立日期於保險單上載明。
除另有約定外,自本附加險契約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附加險契約生效,本公司自載明於保險單上的生效日開始承擔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
3.2保險期間本附加險的保險期間與主險的保險期間一致。
3.3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在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不得申請單獨解除本附加險契約。當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險契約申請書時,本附加險契約效力也相應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險契約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4保險費
4.1保險費保險費將根據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的保障內容及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和風險狀況進行確定。如果本公司由於醫療條件、疾病發生率等社會整體風險狀況的變化,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類別的所有被保險人調整保險費率,投保人應按調整後的保險費率交納續期保險費。
4.2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契約效力的中止和恢復
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契約效力的中止和恢復同主險契約。
主險契約效力中止,本附加險契約效力隨即中止;主險契約效力恢復,本附加險契約效力隨即恢復。
5保險金的申請及給付
5.1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5.2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同一受益順序如果沒有確定受益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沒有確定受益順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順序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除本附加險契約另有約定外,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5.3保險金申請資料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資料,本公司有權保留申請資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重大疾病保險金
1)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記錄和確診疾病必需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查、影像學檢查及其他科學檢驗報告;
3)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身故保險金
1)申請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被保險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還應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原件;
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5.4宣告死亡的處理
本附加險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將根據法院判決所確定的被保險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險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確定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將已領取的保險金退還給本公司。
5.5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5.6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5.7訴訟時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6其他事項
6.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險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附加險契約的內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險契約。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附加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附加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6.2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附加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6.3契約內容變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協商變更契約內容。變更本附加險契約的,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6.4爭議處理
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附加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6.5款項扣除本公司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均需先行歸還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在給付款項中扣除。
6.6特別提示
本附加險契約的主險契約為《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生無憂個人護理保險》契約。
本附加險契約作為主險契約的一部分,其保險費及現金價值將分別併入主險契約的保險費及現金價值,不可分解。
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主險契約發生保險事故導致契約效力終止的,本公司不退還本附加險契約的保險費或現金價值。主險契約無效,本附加險契約亦無效。
當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不一致時,以本附加險條款中的規定為準;本附加險條款中未約定的事項,以主險條款為準。
名詞釋義
1意外傷害因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而使身體受到傷害。
2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3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4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5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駕駛證駕駛;
2)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駕駛;
3)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4)持未經審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駕駛證駕駛;
5)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7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8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
9現金價值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10醫院指依法設立的國家衛生部醫院等級分類中的二級甲等或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但不包括療養院、護理院、康復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療中心以及無相應醫護人員或設備的二級或三級醫院的聯合醫院或聯合病房。
11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兩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利息率按日複利計算。
12重大疾病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疾病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腦中風后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多個肢體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coma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年齡必須在三周歲以上,並且提供理賠當時的聽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
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年齡必須在三周歲以上,並且提供理賠當時的視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
癱瘓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心臟瓣膜手術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慧型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嚴重帕金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徵不在保障範圍內。
嚴重Ⅲ度燒傷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年齡必須在三周歲以上,並且提供理賠當時的語言能力喪失診斷及檢查證據。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②網織紅細胞<1%;
③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以下6種重大疾病不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範圍之內。
終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統疾病導致呼吸功能衰竭。診斷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氣量(FEV1)小於1升;
2)氣道內阻力增加,至少達到0.5kPa/l/s;
3)殘氣容積占肺總量(TLC)的60%以上;
4)胸內氣體容積升高,超過170(基值的百分比);
5)PaO2<60mmHg,PaCO2>50mmHg。
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炎
系統性紅斑狼瘡是一種由多種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統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點是體內有大量自身抗體和免疫複合物,造成組織損傷。
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炎是由於系統性紅斑狼瘡累及腎臟所導致的一種併發症,本險種僅對符合WHO診斷標準定義III型至V型的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炎予以理賠。其他類型的紅斑性狼瘡,如盤狀狼瘡、僅累及血液及關節的狼瘡不在本險種保障範圍內。
世界衛生組織(WHO)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炎分型:
I型(微小病變型)鏡下陰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變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變
III型(局灶及節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變
IV型(瀰漫增生型)急性腎炎伴有尿沉渣改變及/或腎病綜合徵
V型(膜型)腎病綜合徵或重度蛋白尿
嚴重多發性硬化症指以中樞神經系統白質多灶性脫髓鞘病變為特徵的一種疾病,病變有時累及灰質。本險種僅對多發性硬化症造成神經系統功能損害,導致被保險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情況予以理賠。
嚴重肌營養不良症指一組肌肉變性病變,臨床特徵為與神經系統病變無關的肌肉無力和肌肉萎縮。本險種僅對肌營養不良症導致被保險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情況予以理賠。
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指被保險人因為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已經接受了外科開腹手術治療,以進行壞死組織清除、壞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飲酒過量所致的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或經腹腔鏡手術進行的治療不在本險種保障範圍內。
克隆病指一種慢性肉芽腫性腸炎。被保險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須已經造成瘺管形成並伴有腸梗阻或引起急性腹膜炎的腸穿孔,診斷必須有結腸鏡檢查和組織病理學證據支持。
13專科醫生
重大疾病定義中所指的“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14肢體機能完全喪失重大疾病定義中所指的“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是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15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重大疾病定義中所指的“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是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
重大疾病定義中所指的“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是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16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重大疾病定義中所指的“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17永久不可逆重大疾病定義中所指的“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18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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