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民政局

阿勒泰市民政局

(一)認真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我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定我市民政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社團管理法規,負責阿勒泰市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十三)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機構簡介

阿勒泰民政

阿勒泰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是根據《中共阿勒泰市委員會、阿勒泰市人民政府關於中共阿勒泰市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阿市黨辦〔2002〕17號)設定的。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阿勒泰市民政局是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我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擬定我市民政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社團管理法規,負責阿勒泰市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法規,負責全市市直單位所屬或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四)負責各類社團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對基金會的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查處基金會的違法行為。
(五)主管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優待政策和法規;管理和保護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軍隊復員幹部、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士官(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和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志願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做好在我市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點)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
(七)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上報和發布災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開展救災合作保險。
(八)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實,研究制定保障標準,落實保障資金;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在市區開展的社會福利和募捐義演;管理城鄉社會救濟,監督檢查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救濟政策、標準的落實;監督檢查救災扶貧周轉金的管理使用。
(九)指導全市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工作,推動我市社區建設。
(十)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依法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積極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指導和協調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一)承辦全市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我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調整、更名和界限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報;承辦與毗鄰縣(市)邊界線的勘界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邊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阿勒泰市管轄範圍內的邊界爭議和糾紛;貫徹國家和地方法規,承辦鄉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報,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十二)組織擬定和實施全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殘疾人就業、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負責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三)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主要職責,市民政局內設職能科(室)3個。
(一)辦公室
協調局領導處理的日常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全市民政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文秘、翻譯、信息、宣傳、檔案、信訪、機要、收發、保衛和辦公自動化工作,並負責沒有設科的其他民政業務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並監督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實,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和日常管理,管理機關及下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機關的公務員及下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和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管理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
負責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退伍義務兵、專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和住房修建工作,負責軍隊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協調軍休人員家屬的戶口遷移、工作調動,子女入學工作和軍休人員遺屬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慰問活動,負責革命烈士的審報和革命烈士的褒揚工作;負責革命傷殘人員傷殘等級評定的報批工作;管理和保護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編制退伍義務兵、專業士官(志願兵)和軍隊復員幹部的安置計畫;負責軍地兩用人才培養和開發使用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救災救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
負責我市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上報和發布災情;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捐贈;負責農村救濟工作,做好救災救濟的統計、匯總工作。
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鎮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中央和自治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濟政策並做好監督工作;制定保障實施辦法或細則,分配地區和市財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濟金的兌現;負責保障對象的統計、匯總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民政局行政編制*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名,股級領導職數*名。後勤事業(全額管理)編制*名。

辦事指南

補領離婚證辦理
辦理機關
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辦理時間(參考)
周一至周五10:00至14:00;16:00至19:3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條件
1.男女雙方已經辦理離婚登記;
2.該離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含中國駐外使領館);
3.雙方目前仍然維持該關係;
4.離婚證遺失、損毀或不一致。
所需材料
1.戶口簿(原件,複印件);
2.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3.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離婚登記記錄證明(即查檔證明);
4.本人兩張兩寸近期免冠單人照片。
辦理程式
一、受理
1.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2.婚姻登記員監誓並簽名。
二、審查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規範、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3.查證離婚登記記錄是否屬實。
三、補發
1.經查證確認屬實、符合補發條件的,予以補發;
2.不符合補發條件的,不予補發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辦理時限
即時辦理(符合補發條件的,當場補發離婚證)
收費標準
婚姻登記證工本費9元/對;
收費依據
1.《國家計委 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條例》;
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
諮詢地點:阿勒泰市民政局婚姻服務中心
城鄉醫療救助
政策依據:《批轉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阿勒泰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阿政辦發〔2011〕15號)
一、救助對象
本轄區內持有常住戶口的以下居民:
1.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
3.低收入(城鎮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低保標準上浮各類生活補貼累計數和農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1000元)家庭重病患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4.生活困難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生活補助金的參戰或涉核人員、1—10級傷殘軍人優撫對象;
5.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平均水平且享受特殊扶持的邊境地帶農牧民;
6.無穩定收入且因患大病或遭受不可抵擋的自然災害致貧家庭、70周歲以上老年人。
二、救助方式及標準
對救助對象以資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參保(參合)〉為基礎,以住院救助為重點,以門診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為補充,實施分類救助。
(一)資助參保(參合)實行一次性年限額事前資助。全額資助城市低保對象、城市70周歲以上老年人、城市“三無”人員、重點優撫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全額資助農村低保對象、農村70周歲以上老年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困難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
(二)門診救助實行一次性年定額事前救助。每年對70周歲以上老年人、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由市民政部門每年核定不少於300元的救助,主要用於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購藥。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門診救助資金,原則上劃歸供養機構統一使用……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