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司考考題連線】
張某的次子乙,平時經常因瑣事滋事生非,無端打罵張某。一日,乙與其妻發生爭吵,張某過來勸說。乙轉而辱罵張某並將其踢倒在地,並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張某,張某起身逃跑,乙隨後緊追。張某的長子甲見狀,隨手從門口拿起扁擔朝乙的頸部打了一下,將乙打昏在地上。張某順手拿起地上的石頭轉身回來朝乙的頭部猛砸數下,致乙死亡。對本案中張某、甲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A.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甲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B.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甲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C.張某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殺人罪,甲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D.張某和甲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
答案:A
解析: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甲的行為屬正當防衛。防衛不適時有兩種情況: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衛,二是事後加害或事後防衛。防衛不適時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乙被打昏後,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所以C項屬於防衛不適時。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