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不適時
防衛不適時,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損害行為。它分為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兩種。
要正確認識防衛不適時,必須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以著手實行刑法規定的某種客觀要件的行為為標誌,但是,如果犯罪行為雖處於預備階段,卻離著手實行很逼近,若再等待其著手實行,不法侵害將無法制止,這種預備行為也應視為不法侵害的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是指不法侵害確已自動停止、被迫停止或實行終了。必須注意有些不法侵害是連續進行的,不能把前次打擊的間歇視為不法侵害的結束,如持棍打了他人一下,手中還持棍而未丟下,應該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在上述時限外所進行的防衛,都是不適時的防衛。
對防衛不適時,如果是故意進行的,按故意犯罪處理;如果是過失而沒有預見到的,按過失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既無故意又是無過失的,按意外事件處理。
對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行為。防衛過當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具有保護合法權益、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和目的; 第二,客觀上行為針對不法侵害者實施了防衛行為; 第三,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大損害。 要正確認識防衛過當,必須把握好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才成立防衛過當。所謂明顯,意味著超過的程度不是輕微的,而且能夠清楚地看出;所謂重大損害,應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或財產的重大損失。 對防衛過當,不能以防衛過當定罪名,應區分主、客觀的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理: (1) 因過失防衛過當致人重傷的,按過失重傷罪處理; (2) 因過失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的,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 (3) 因故意防衛過當致人重傷的,按故意傷害罪處理; (4) 因故意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處理; (5) 因故意防衛過當致人財產受到重大損害的,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