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當防衛的條件
正當防衛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合法的權益。但是,在保護的同時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一 定的損害。因此,在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濫用防衛權,無限擴大對對方的損害,不僅達不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目的,還會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不 應有的損害,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正當防衛的條件包括不法侵害和防衛兩個方面的條件。
1.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條件
(1)必須有真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進行正當防衛。所謂真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是指客觀上發生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就是說,這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是行為主觀想 象和推測的,而是客觀存在的。
(2)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行正當防衛。這個條件說的是正當防衛的時機問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並尚未結束。此時,不法侵害行 為處於實施階段。譬如,殺人犯正舉刀向被害人砍來,盜竊犯正在撬門扭鎖。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結束,都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實施的行為,都 不屬於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的防衛條件
防衛行為是由不法侵害行為引起的,它包括防衛對象和防衛限度兩個條件。
(1)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這一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針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他人進行。正當防衛目的在於排除不法侵害,所以,只能採取給侵害者本人造成 損害的方式進行,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及精神病人所實施的侵害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情況 緊迫的,可採取緊急避險。
(2)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判斷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一是要看防衛行為是否能有效制止 住不法侵害;二是要把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進行比較,凡是經綜合分析認為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在性質強度、手段等方面大體相當,即可認定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否則,為 了保護輕微的合法權益,而對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能用較緩和的防衛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是採取激烈的,強度很大的手段的,就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上述正當防衛的兩個方面的四個條件,是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缺一不可,只有這兩個 方面的四個條件同時具備,正當防衛才能成立。否則,就是非正當防衛。
(二)常見的非正當防衛
非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某個條件的“防衛”。非正當防衛屬於 不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常見的非正當防衛,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假想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要針對真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才能進行。假想防衛,是指不法侵害行為 實際不存在,只是由於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想像或者推測存在著不法侵害,並對想像或推測中的侵害人實行侵害的行為。
2.防衛挑撥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為是侵害人主動發起的,防衛人被迫進行防衛,以避免損 害。防衛挑撥,是指不法侵害的行為人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先對自己實行襲擊,然後以“正當防衛”為藉口加害對方的一種行為。
3.不適時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才能實行。不適時防衛,是指針對不是正在 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所進行的“防衛”行為。它包括兩種情況,提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4.局外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局外防衛,是指防衛者對不法侵害者以外的 人實行的侵害行為。
5.抗拒防衛
正當防衛是合法權益的保衛者,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反擊。對實行合法行為的人,不存 在正當防衛問題。抗拒防衛,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對執行職務或其他實行合法行為的人所進行的抗拒、侵害行為。例如:逃犯抗拒公安人員的追捕。
6.互毆行為
正當防衛的雙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權益的保衛者。如果雙方都有互相 侵害的故意,都實施了不法行為,則都屬於不法侵害者,雙方都無正當防衛的權利。互毆行為,是指雙方互相毆鬥的行為。
7.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的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給對 方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
(三)正當防衛在保衛工作中的意義
正當防衛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對於我們做好保衛治安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1.正當防衛可以保證我們有效地履行職責,積極地同
違法行為作鬥爭
我國《刑法》上規定的正當防衛既是我們一項合法權利,也是我們為國家和社會應盡的 法律義務,是光榮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我們在保全工作中,當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時,就可以正當防衛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確保我們單位和 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盡到我們應盡的職責。
2.正當防衛能夠起到預防違法犯罪,保證社會安定的
作用
根據正當防衛的規定,任何公民在正當防衛過程中,依法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 財產的損害,不負法律責任。這樣就使那些圖謀不軌或膽敢以身試法的分子,感到恐懼,有所震懾,使其不敢或輕易地進行危害社會的活動,從而起到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作用。
3.正當防衛有利於提高我們的法律意識,自覺維護社
會主義法制
正當防衛,一方面鼓勵公民積極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一方面又要求公民嚴格遵守 正當防衛的條件,防止感情用事,濫用防衛權,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 已採取的損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必須是合法利益受到緊急危險的威脅。這裡說的危險,一是指他人的不法侵害;二是自然界力量的危害;三是動物的侵襲等。對合法的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
2.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而不是危險尚未到來或者已經過去,在這種迫在眉睫時刻,才可實行緊急避險。
3.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損害而實施,否則不成立,也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4.避險行為必須是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
5.緊急避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斷的。
6.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說損害他人的利益必須比保全的利益為輕,否則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關於避 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能以保全自己或者其他權利為由,而逃避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果為此造成後果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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