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2002年第二次美伊戰爭前,西班牙據美國情報,攔截到一艘高棉籍的船隻載滿北韓船員和北韓制飛毛腿飛彈正要運往葉門,不過由於該飛彈射程並未超過150公里、即未違反國際法規定,和葉門北朝鮮高棉均非“飛彈科技管制典則”(MissileTechnologyControlRegime,MTCR)之會員,因此無法扣押該船,只好眼睜睜為之放行。
布希政府因此感到相當挫折,既然難以修改現存國際法規,便主張協調各國國內法的運作方式,讓各國主動加強對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防堵。美國總統布希於2003年5月31日提出,旨在通過情報交流、執法合作、武力攔截等措施打擊販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相關敏感物項的活動。時任美國總統布希訪問波蘭時發表的集體安全政策,宣布將採取一切手段阻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在全球擴散,並準備建立防擴散安全倡議的同盟。
目的
防止擴散安全倡議其目的在於尋求國家間的同盟合作,廣泛地利用各國的法規制度、外交、經濟、軍事等各種工具,阻禁大規模毀滅武器與相關設備與技術的海陸空運輸與擴散。朝鮮認為,美國此舉是為了在公海上扣留和檢查朝鮮船舶,對朝鮮進行封鎖。
國際影響
防擴散安全倡議是針對大規模毀滅性武器(WMD)及其運載系統和相關材料在全球擴散所構成的日益嚴重的挑戰的回響。防擴散安全倡議旨在進一步增強國際社會的防擴散努力,這些努力包括現有的條約和制度。這一倡議與1992年發表的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具有一致性,並且是貫徹這一聲明的一個步驟。這項聲明指出,所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擴散都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強調了聯合國成員國防擴散的必要性。防擴散安全倡議與八國集團和歐洲聯盟最近發表的聲明也是一致的,它們確定,需要做出更加協調一致的努力,以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系統和相關材料的擴散。參加防擴散安全倡議的國家對這一威脅以及這些物資可能會落入恐怖主義分子手中的危險性深感擔憂,並決心做出共同努力,制止這些物資進出與擴散活動有關聯的國家或非國家實體。防擴散安全倡議爭取在某種程度上,使與防擴散利益相關、並有能力和決心採取步驟制止這些物資從海、陸、空往來的所有國家都加入進來。這項倡議也爭取得到其船隻、國旗、港口、領海、領空或領土有可能被與擴散活動有關聯的國家或非國家實體利用的每一個國家的合作。
阻禁原則
防擴散安全倡議的參加國致力於以下各項阻禁原則,以建立更加協調有效的基準,在符合國家司法權力和相關國際法以及包括聯合國安理會在內的國際框架的基礎上,阻截和制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系統和相關材料進出與擴散活動有關聯的國家和非國家實體。倡議呼籲所有對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的這一威脅感到擔心的國家參加進來並承諾:1.單獨或與其它國家共同採取有效措施,禁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系統和相關材料向與擴散活動有關聯的國家或非國家實體轉移或進出。"與擴散活動有關聯的國家或非國家實體"("Stateornon-stateactorsofproliferationconcern")一般指由參與防擴散安全倡議的國家確定為因從事下列活動而應受到阻禁的國家或實體:(1)力圖發展或獲得化學、生物或核武器及與此相關的運載系統;或者(2)轉移(或出售、接受,或協助轉移)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系統或相關材料。
2.採取可迅速交換有關可疑擴散活動的信息的統一程式,保護其它國家按照倡議要求而提供的機密情報的保密性,為開展阻禁行動及提高相關能力投入相應的資源,最大限度地在參加阻截行動的國家之間進行協調。
3.審查並努力加強各自為實現上述目標所必需的相關的國家司法權力;必要時,以適當的方式努力加強相關的國際法及國際框架,以支持履行這些承諾。
4.在國家司法權許可的範圍內,並且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框架所規定的義務,採取具體行動,支持阻禁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系統或相關材料的貨運。這些行動包括:
(1)不讓和不協助讓此類貨物進出於與擴散活動有關聯的國家或非國家實體,不允許在其管轄下的任何人從事這類活動。
(2)自行或根據他國的要求和正當理由採取行動,對在本國內陸水域或領海或其它國家領海範圍以外的公海懸掛本國國旗航行的、有理由懷疑是在向與擴散活動有關聯的國家或非國家實體運送或從那裡運出這類物資的船隻,進行登船搜查,並且扣押查出的這類物資。
(3)認真考慮在適當的情況下,同意讓其它國家的人員登上和搜查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並同意讓其它國家扣押被查出的這類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相關的物資。
(4)採取相關行動(a)在本國內陸水域、領海或(宣布的)毗鄰地區阻止和/或搜查有理由被懷疑載有運往或來自於與擴散活動有關聯的國家和非國家實體的這類貨物的船隻,並且在查出這類物資後予以扣押;(b)對進入或離開本國港口、內陸水域或領海的有理由被懷疑載有這類貨物的船隻實施有關要求,例如要求這類船隻在入境前接受登船搜查以及對此類貨物的扣押。
(5)自行或根據他國的要求和正當理由(a)要求有理由被懷疑載有運往或來自於與與擴散活動有關聯的國家和非國家實體的這類貨物的、飛經本國領空的飛機著陸接受檢查,並且在查出這類物資後予以扣押;並且/或者(b)事先拒絕給予有理由被懷疑載有此類貨物的飛機通過本國領空的過境權。
(6)如果本國港口、機場或其它設施被用於往來於與擴散活動有關聯的國家或非國家實體的此類貨物的運輸中轉站,對有理由被懷疑載有此類貨物的船隻、飛機或其它運輸工具實行檢查,並且在查出這類物資後予以扣押。
成員國
從2003年起至2005年底為止共舉辦12次會議,18次國家合作的攔截演習。
第一批加入該協定的國家計有,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西班牙、法國、義大利、德國、葡萄牙、荷蘭、波蘭,共11國。
第二批加入該協定的國家計有,加拿大、丹麥、挪威、新加坡、土耳其,共5國。
其後包括俄羅斯在內的73國陸續公開對此倡議作出承諾。
由於北韓第二次核子試爆,韓國於2009年5月26日正式宣布加入該協定,成為第95個加入國。
爭議
“防擴散安全倡議”一出台就備受國際爭議。其中人們質疑最多的是由此引起的國際法問題。根據國際法,在獲得船隻所懸掛國旗的國家批准、或者該船隻屬於無國籍、或者是海盜運送奴隸、或者載運非法毒品船隻的情況下,有關國家可在公海上攔截和登上該船隻檢查。儘管如此,在公海上實施攔截、檢查和沒收,仍然要碰到一些非常棘手的國際法問題。
在“防擴散安全倡議”11國集團內,出於對上述國際法問題的擔心,有的國家提議以聯合國的名義來實施“防擴散安全倡議”。此外,這個“防擴散安全倡議”受到除日本外的朝鮮鄰國的拒絕。除了涉及國際法問題外,類似攔截活動的效果也值得懷疑。
中國立場
中國堅決反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擴散,主張通過政治和外交手段處理擴散問題。中國理解“倡議”參加國對擴散問題的關切,支持“倡議”的防擴散宗旨和目標,贊同參加國在國際法範疇內開展合作。“倡議”迄未完全排除在國際法允許的範圍外採取攔截行動的可能,包括中方在內的國際社會對此仍有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