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破產工作的通知

4.隨同關閉破產的礦山所屬集體企業的職工,屬於城市居民並已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6.礦山關閉破產後,可將部分有效資產適當作價重組企業,對其所安排的職工,不發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2.關閉破產礦山拖欠的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核實後,由中央財政一次性補發。

發布令

中辦發[200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建國50年來,煤炭、有色金屬和核工業礦山為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由於礦產資源不可再生,一批礦山經過長期開採,資源逐漸萎縮和枯竭。企業生產大幅度下降,有的長期停產,虧損嚴重,礦區職工生活困難。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這個問題,決定對一批資源枯竭礦山實施關閉破產。這是貫徹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結構調整,深化企業改革,實現扭虧脫困目標的重大舉措,關係社會穩定的大局,是一項亟待解決的緊迫任務。各有關方面要高度重視。為了紮實穩妥地推進這項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源枯竭礦山實施關閉破產的政策規定

(一)關於在職職工安置
1.關閉破產礦山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執行提前5年(男55周歲,女45周歲)退休的政策。其中,從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職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歲,女40周歲)退休。凡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職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養老金髮放標準按規定適當扣減。
2.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職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條件的,可從以下兩種安置辦法中任選一種,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1)按每滿1年工齡發l個月本人工資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享受失業保險期滿仍未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一次性發給相當於企業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資3倍的安置費,不再享受失業保險,自謀職業。安置費每人平均不足2萬元的,可按2萬元計發標準安排,具體發放時應體現工齡差別。
對於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前參加工作,從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且距提前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實行一次性安置,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但不將安置費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而由社區管理機構比照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並代繳社會保險費,待其達到提前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3.對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後參加工作的契約制職工,按每滿l年工齡發1個月本人工資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並解除勞動關係,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屬於城市居民的混崗集體工,比照契約制職工的政策安置;屬於農村居民的混崗集體工,只發給經濟補償金。
4.隨同關閉破產的礦山所屬集體企業的職工,屬於城市居民並已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未參加失業保險和享受失業保險期滿仍未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關閉破產礦山所辦的學校、醫院、公安、消防、供水、供電等生活和公用服務單位,其設施和職工成建制移交給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費用按關閉破產礦山上年實際支付費用水平,由中央財政給予3年的補助。3年後對經費保障有困難的老工業基地和經濟欠發達地區,可適當延長補助年限或一次性增加補助額。
6.礦山關閉破產後,可將部分有效資產適當作價重組企業,對其所安排的職工,不發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7.支付經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工殘人員和職業病患者的傷殘補助費、生活費、醫療費等經常性費用以及因工死亡職工家屬的撫恤金等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補助。
8.進入關閉破產程式後,礦山可安排少量職工骨幹組成專門機構,負責礦區離退休等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的發放和管理,破產終結後轉由地方社區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被安排的職工不再作為破產企業職工安置。
9.與關閉破產礦山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被其他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被其他單位招用,個人自願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參保辦法比照個體勞動者執行。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其安置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安置後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發養老金;如一次性安置後不再繳費,則到達退休年齡時,按已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計發養老金。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可享受下崗職工在再就業和戶籍管理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10.以上各渠道安置的關閉破產礦山的職工,其家庭成員屬於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實際收入仍未達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標準根據當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並體現鼓勵就業的原則。地方負擔確有困難的,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的程式由專門機構審查批准,並張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開。

(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安置

1.關閉破產礦山的離退休人員全部交由地方統一管理,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管理,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離退休人員由社區管理機構管理。
2.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內的基金和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分別按企業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25%和6%計算10年,再折半核定,由中央財政撥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於發放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醫療費。5年後資金如有缺口,統籌研究解決。
3.統籌項目外的養老保險費用原則上不予解決,對確需保留的項目,由地方從中央財政繼續撥付的虧損補貼和留給地方的盈利利企業所得稅中解決。如缺口較大,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核實後,由中央財政給予一次性適當補助。
4.隨同破產但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礦山所屬集體企業,不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其退休職工本人由民政部門按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費,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解決。

(三)關於歷史拖欠問題的處理

1.關閉破產礦山拖欠的在職職工工資、已經進入再就業中心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以及撫恤金、傷殘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應予以補發,所需資金從企業資產變現中解決,資產變現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業上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核實後,中央財政予以補足。
2.關閉破產礦山拖欠的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核實後,由中央財政一次性補發。
3.拖欠的職工醫藥費,原則上由地方從中央財政繼續撥付的虧損補貼和留給地方的盈利企業所得稅中解決。
4.對所欠職工的集資款,不在關閉破產時一次性解決,待清理核實並分清責任後另行研究解決。
5.被挪用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住房時相應抵扣。

(四)適用範圍

以上各項政策規定適用於中央所屬的有色金屬和核工業礦以及原中央所屬、現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礦。實施關閉破產中遇到的其他問題個案處理。
二、加強關閉破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礦山企業關閉破產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做好這項工作,必須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穩步實施。
(一)明確工作職責,加強統一領導。礦山企業關閉破產工作,由國家統一制定政策,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負責政策銜接和協調服務。實踐證明,礦山關閉破產,只有地方黨政統一領導,才能在確保穩定的前提下順利推進。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礦山關閉破產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解決各種實際問題。
(二)充分發揮黨組織的作用。礦山企業關閉破產,黨組織不能散,黨的工作不能停。各級黨委和企業黨組織要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要大力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國家政策法規,及時化解矛盾,保障企業關閉破產工作順利實施。在黨員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或資產重組後,要及時做好黨員組織關係接轉和黨組織重建工作。對在礦山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組織和參與鬧事的黨員和幹部,要嚴肅處理。
(三)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在實施關閉前,要扎紮實實地做好各項準備工作:(1)認真制訂關閉破產實施方案(2)做好政策法規宣傳、思想動員和民眾來信
來訪工作;(3)落實各項關閉破產費用;(4)充分聽取職工民眾的意見(5)組織好強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幹隊伍。關閉工作要有計畫、有步驟推進,條件成熟一個,實施一個。
(四)確保社會穩定。各地要把列入關閉破產計畫的礦山,作為確保社會治安的重點地區,為礦山關閉破產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對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做好防治預案,有針對性地採取防範和控制措施。對利用人民內部矛盾,蓄意製造事端,乘機進行破壞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打擊。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貫徹本通知精神,切實做好資源枯竭礦山的關閉破產工作。在關閉破產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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