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我省部分省屬國有企業將實施政策性破產。為了規範有序、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做好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的重要意義
實施部分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是我省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省委九屆四次全會精神,推進國有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實現扭虧脫困目標所採取的重要措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0]11號)、《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精神,做好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的各項有關工作。
二、在職職工安置的政策規定
(一)關閉破產企業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執行提前5年(男55周歲、女幹部50周歲、女工人45周歲)退休的政策。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養老金減發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最多不超過10%。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提前退休人員可以按規定享受今後正常調整基本養老金政策。其中對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種並達到規定年限的職工,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辦理提前退休手續,但特殊工種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產提前5年退休政策不能同時適用於同一名職工。計算退休時間以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為準。
(二)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職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條件的,可從以下兩種安置辦法中任選一種,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1)按每滿1年工齡發給1個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的月平均工資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2)一次性計發相當於企業所在地(州、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安置費,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安置費每人平均不足2萬元的,可按2萬元標準計發,具體發放時應體現工齡差別。
(三)對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後參加工作的契約制職工,按每滿1年工齡發給1個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的月平均工資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並解除勞動關係,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自謀職業。
(四)對距政策性破產所規定的提前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以及非因工傷殘病等喪失勞動能力的,且
不願選擇一次性安置的職工,原則上可選擇進入社區管理機構作過渡性安置,待其達到提前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作過渡性安置的人員比照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發放生活費,並由社區服務管理機構代繳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過渡期內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負擔。
(五)關閉破產企業所辦的學校、醫院、公安、供水、供電等生活和公用服務單位,其設施隨職工成建制移交給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費用按省屬企業破產測算辦法進行測算,一次性撥付當地政府管理。對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由省給予適當補助,補助年限由省政府確定。
(六)企業關閉破產後,利用有效資產重組的企業應堅持自願選擇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破產企業職工再就業;重組為公司制企業的,職工與原企業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有關手續後,可將應支付給所安置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折算為企業股份,由職工個人持有並與重組企業重新建立勞動關係。
(七)非城區內的破產企業進入關閉破產程式後,由當地政府按破產企業離退休和過渡性人員總人數6‰的比例(一般不少於5人)組建社區服務管理機構,負責離退休人員和過渡性人員的管理;城區內的破產企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16號)精神,離退休人員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負擔。社區服務管理機構負責人依據編制定員規定由當地黨委按幹部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在經過公開考試和考核合格的破產企業職工中聘用。被聘用的職工不再作為破產企業職工安置。
(八)與關閉破產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被其他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被其他單位招用,個人應及時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辦法按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參保辦法執行;未被其他單位招用、個人自願參加醫療保險的,參保辦法可比照各統籌地區對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辦法執行。解除勞動關係後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其企業破產安置前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企業破產安置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三、離退休人員安置的政策規定
(一)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離退休人員由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內的養老保險費,按破產企業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或破產企業上年繳費工資總額的28%計算5年;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業所在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中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10年並預留1年的大病統籌費用。所需費用由破產企業資產(含土地)變現資金予以支付,資產(含土地)變現不足以支付時,其缺口部分由省級財政列入預算,分年度撥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於發放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離休人員參加當地的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統籌費用由省級財政解決。
四、其他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且領取的工資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作為拖欠工資處理,破產清算時應給予補足。拖欠職工的屬於符合政策規定的撫恤金、傷殘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可在破產費用內統籌支付。
(二)經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工殘人員和職業病患者的傷殘補助費、生活費、醫療費及因工死亡職工家屬的撫恤金等所需資金可在破產費用中統籌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級財政給予補助。
(三)企業破產時,企業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備案,以公開出讓方式按原用途處置,土地出讓收益可優先用於職工安置。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按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其變更用途後所獲得的增值收益用於破產企業職工安置。
五、加強關閉破產企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企業關閉破產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關係企業和社會穩定大局,必須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周密部署,穩步實施。
(一)明確工作職責,加強統一領導。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工作要在省企業兼併破產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屬省國資委管理的企業,由省國資委組織實施;也可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關閉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地、州、市政府(行署)為主組織實施破產,並成立以地方主要領導為組長、省地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企業關閉破產工作領導小組。
省企業兼併破產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破產企業制訂破產實施方案,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解決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工作情況和重大問題的處理建議和意見,督促企業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檢查按責任劃分的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和審核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解釋勞動工資政策,協調當地勞動部門幫助困難職工再就業。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破產企業破產費用測算方案,落實破產經費,監督破產資金使用。
省總工會負責監督破產企業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指導企業工會召開職代會審查破產預案和職工安置方案,配合做好政策宣傳工作。
關閉破產企業主管部門或出資人代表負責編制破產預案,並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做好財產清算、職工安置、社會職能移交及維護穩定等工作。當地政府要積極做好企業所辦社會職能的接收工作。
省有關部門要加強破產企業資產變現工作的監督管理,關閉破產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或出資人代表要認真做好企業資產評估,積極創造條件吸引有實力的企業參與破產資產的競買或進行收購重組,以實現資產變現收入最大化。
(二)充分發揮黨組織的作用。企業關閉破產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在實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中加強黨的工作的意見》(中組發[2000]4號)精神,做到黨的組織不能散,黨的工作不能停。企業黨組織要維護好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大力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國家和省的政策法規,及時化解矛盾,保障企業關閉破產工作順利實施。
(三)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在實施關閉破產前,要扎紮實實地做好各項準備工作:(1)認真制訂關閉破產實施方案;(2)做好政策法規宣傳、思想動員和民眾來信來訪工作;(3)落實各項關閉破產費用;(4)充分聽取職工民眾的意見;(5)組織好強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幹隊伍。關閉破產工作要有計畫、有步驟推進,條件成熟一個,實施一個。
(四)確保社會穩定。各地要把列入關閉破產計畫的企業,作為確保社會治安的重點單位,企業所在地政府要負起維穩的責任,為企業關閉破產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對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要做好防治預案,有針對性地採取防範和控制措施。對利用人民內部矛盾,蓄意製造事端,乘機進行破壞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打擊。
各地(州、市)、各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貫徹本通知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統一行動、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省屬國有企業的關閉破產工作。在關閉破產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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