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關於印發《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9]120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中央下放地方資源枯竭型礦山企業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後,遺留的部分尾礦庫因年久失修、缺乏必要的治理和維護,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亟待治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0]1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35號)等檔案精神,經研究,中央財政將對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礦山企業存在安全隱患的尾礦庫進行閉庫治理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經徵求意見,我們制定了《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落實好補助政策,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工作。
附屬檔案: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九年七月八日
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和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有色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的有效實施,及時消除尾礦庫安全隱患,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實施了政策性關閉破產的中央下放地方的有色金屬礦山企業遺留的未實施閉庫治理、經鑑定屬於危庫險庫病庫、且未由重組企業或其他企業使用的尾礦庫(以下統稱尾礦庫)。
第三條 尾礦庫閉庫治理工作由尾礦庫責任企業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單位(以下統稱治理責任單位)承擔,並實行項目管理。地方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及其安全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中央財政對尾礦庫閉庫治理的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 尾礦庫閉庫的治理責任單位按下述情形確定:
(一)現由原關閉破產企業上級集團公司(單位)管理的尾礦庫,該集團公司(單位)為治理責任單位;
(二)已經移交所在地政府或其它企業管理且未使用的尾礦庫,其接收單位為治理責任單位;
(三)企業整體關閉破產、目前無主管單位的尾礦庫,由轄區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治理責任單位。

第二章 項目實施

第五條 尾礦庫治理責任單位負責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和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尾礦庫閉庫安全評價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並按規定報送並取得安全監管、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批覆。
第六條 尾礦庫治理責任單位負責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尾礦庫閉庫設計,並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尾礦庫治理責任單位根據審核通過的尾礦庫閉庫設計方案,編制資金申請報告,並報省級財政部門初審。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對尾礦庫治理責任單位提交的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聯合上報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申請報告應附閉庫設計及治理方案、安全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等材料(含電子文檔)。
第九條 財政部會同安全監管總局對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監管部門上報的通過初審的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申請報告進行合規性審核,對通過審查的項目下達核准和資金補助通知。
第十條 尾礦庫治理責任單位要按照國家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擅自改變主要治理內容和治理標準。
第十一條 尾礦庫治理責任單位必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施工,與工程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環保設施的相關規定,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 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和監理制,尾礦庫治理責任單位負責組織項目施工、監理招標等工作。
第十三條 尾礦庫治理責任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向所在省安全監管部門上報項目開工情況;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不能按計畫實施的,尾礦庫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情況,說明原因,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 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竣工後,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尾礦庫治理責任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項目有關檔案和驗收材料。

第三章 補助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是指閉庫治理中因整治尾礦壩、庫區和排洪系統或採用取砂回填方式閉庫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
第十六條 中央財政對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按下述比例給予補助:
(一)現由原關閉破產企業上級集團公司(單位)或接收單位管理的尾礦庫,中央財政補助70%;
(二)對企業整體關閉破產或無主管單位的尾礦庫,中央財政補助90%;
(三)特別困難地區(國家級貧困縣或少數民族自治縣(旗)),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
第十七條 財政部按照核准的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資金和規定的補助比例,核定並下達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對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對重點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審查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的工程投資概算,做好初審工作,確保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合理使用,並監督落實好治理工程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
第二十條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尾礦庫閉庫治理安全工程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備案和閉庫設計及治理方案的初審工作,確保閉庫治理工作科學、合理。
第二十一條 對於違反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尾礦庫閉庫治理資金的,中央財政將追回補助資金。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財政資金的,以及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資金損失的,要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在評價、設計、監理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意見嚴重失真的,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資格、降低資質等級等相應處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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