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關於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一、下列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用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除上述第一條、第二條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油氣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依照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關於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就石油天然氣(含頁岩氣、煤層氣)生產企業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用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地質勘探、鑽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2.企業廠區以外的鐵路專用線、公路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3.油氣長輸管線用地。
二、在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工礦區內的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設施用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用地,用於非稅收優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
四、除上述第一條、第二條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油氣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依照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地方人民政府應按照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規定,確定工礦區範圍。對在工礦區範圍內的油氣生產、辦公、生活用地,其稅額標準不得高於相鄰的縣城、建制鎮的適用稅額標準。
六、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應按照有關稅收減免管理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免稅土地情況。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所屬單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088號]、《關於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90)國稅油發003號]同時廢止。
對(89)國稅地字第088號和(90)國稅油發003號檔案規定免稅,但按本通知規定應當徵稅的土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29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