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吉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的通知

吉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要求,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當前實際,制定《吉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以下簡稱《辦學基本標準》)。
第二條 本《辦學基本標準》適用於義務教育階段完全國小、獨立國中、完全中學國中部、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三條 本《辦學基本標準》作為實現縣(市、區)域內義務教育初步均衡對學校的基本要求。
本《辦學基本標準》是地方各級推進義務教育初步均衡階段評估義務教育學校的基本依據。

第二章 學校設定

第四條 學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設定以國小就近入學、國中相對集中,方便學生就學為原則。
入學半徑:國小2千米左右,國中3千米左右。走讀學生上學途中單程步行時間,國小低年級不超過30分鐘,國小高年級、國中不超過45分鐘。
第五條 國小班數一般不超過24個;獨立國中班數一般不超過30個;完全中學國中部班數一般不超過18個;九年一貫制學校班數一般不超過36個。
2010年起,國小起始年級班額不超過45人;國中起始年級班額不超過50人。

第三章 校園校舍

第六條 學校按教學、辦公、體育運動、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區。
學校有圍牆、校門、校牌、腳踏車棚,旗桿、旗台應設定在校園中心廣場或主要運動場區等顯要位置。
第七條 生均校舍建築面積(不含學生宿舍):國小不低於5.2平方米,國中不低於6.4平方米。
第八條 校園校舍符合國家相關的建設標準、設計規範及有關規定中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並符合對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颱風、火災、雷擊、高壓輸電等防災避險安全要求。
寄宿制學校男女生宿舍分設且相對集中,食堂符合有關標準。
第四章 裝備條件
第九條 每生有一套符合國家設計標準的課桌椅。
黑板、講桌、板書工具等常用教學設備配置滿足實際需要。
第十條 國小科學實驗室裝備、國中理化生實驗室和計算機網路教室裝備達到省定標準,其它學科教學儀器設備配置基本滿足實際需要。
第十一條 生均藏書,國小不少於20冊,國中不少於30冊。
有一定數量的教學參考資料、工具書、報刊、音像資料、電子讀物等。
每年新增圖書比例一般應不少於藏書標準的l%。

第五章 師資隊伍

第十二條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吉林省普通中國小教職工編制核定深化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04〕65號)規定的編制標準配備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滿足教育教學和教師離崗進修的需要。
第十三條 校長應取得教師資格,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工作經歷。
實行校長任期制,每個任期3—5年。校長在同一所學校任職符合省有關規定。
按要求配齊學校領導,領導成員的年齡、專業結構合理,分工職責明確。
第十四條 教師取得相應教師資格。
實行教師聘任制和定期流動制,教師在同一所學校任教時間符合省有關規定。
實行教職工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教職工激勵機制。
第十五條 按照教育教學需要基本配齊各學科教師,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結構基本合理。
第十六條 保證教師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和對外交流。
每學年教師參加上一級業務部門組織的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

第六章 辦學經費

第十七條 學校財政預算內公用經費和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費按規定標準得到保障。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不得降低。
教職工工資按照省有關規定做到按月足額發放。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加強經費管理,按規定合理使用經費。
嚴格執行收費規定,收費公示制度健全,無亂收費現象。

第七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九條 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重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教學,注重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條 實行校長負責制,充分發揮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監督保障作用,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製定學校章程,建立健全制度體系,實現規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學區學齡前1年人口及學齡人口登記制度,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學區,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照規定時間就近免試入學。
健全學生輟學情況報告制度和動員輟學生復學責任制度,嚴格控制學生輟學。
不開除或變相開除學生。
第二十二條 不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均衡配備各班教師。
每個教學班配備一名任課教師做班主任,負責班級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班主任、科任教師和家長的聯繫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生每天在校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國小不超過6小時,國中不超過8小時。
保證寒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學生完整休假。
第二十四條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在學校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品德、紀律、法制、行為規範養成、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
落實教職工德育工作職責,發揮教師的表率作用。
建立與學生家庭、社會相結合的德育工作網路。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吉林省義務教育教學常規》。
按照課程計畫的要求開全課程,開足課時,教學進度適中。不占用節假日和課餘時間集體上課或輔導。
嚴格按照省定義務教育教學用書目錄選用教材。
第二十六條 按規定開展間操、眼保健操等課間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1小時以上體育活動。每學年舉辦一次運動會。
經常開展課外藝術活動。每學年舉辦一次全校文藝活動。
第二十七條 利用當地青少年宮、科技館(站)、文化館(站)、圖書館(室)、勞動實踐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動場所,依託企業、鄉村和社區,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十八條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在學校統一組織和安排下,由班主任主持,各科任課教師參加,同時聽取全體同學和家長等各方面的意見。
學生學業評價工作,日常考察由任課教師負責,期中期末考試由學校統一組織。
第二十九條 建立比較完善的校本教研、科研和校本培訓制度,健全教師集體備課、聽課、評課制度,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條 各年級全科合格率:國小不低於97%,國中不低於95%;國中物理、化學、生物實驗操作合格率不低於93%。
畢業年級學生畢業率:國小98%,國中不低於96%。
學生體質健康合格率:不低於95%,近視眼年新發病率7%以內。
第三十一條 實行安全工作校長負責制,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學校設施、消防、用電、衛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各類安全隱患。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寄宿制學校宿舍、食堂管理規範。
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培養師生自救自護能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校園校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設計規範。
第三十三條 省將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吉林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標準,作為2020年實現縣(市、區)域內義務教育基本均衡對學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執行本辦學基本標準,在校園校舍建設、教學儀器設備配置等方面,應與實現縣(市、區)域內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目標對學校辦學的較高要求有機銜接,保證持續發展。
第三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除法律法規和省政府另有規定的以外,遵照本辦學基本標準執行。
非完全國小參照本辦學基本標準執行。
特殊教育學校除另有規定外,可參照本辦學基本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學基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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