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

1.對所主管的財經活動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 三、對有關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任免該負責人的主管部門授權本部門或本單位的審計機構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社會審計機構進行。 五、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較強的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教財[200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計畫單列市教委,部屬各高等學校:
開展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時期為加強對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而採取的一項重要舉措。教育系統各部門、各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紀委等部門<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1999]20號檔案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0]16號)精神,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順利開展。現將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通知如下:
一、教育系統各部門、各單位要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根據中辦發[2000]16號檔案精神,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二、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應包括下列內容:
1.對所主管的財經活動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包括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管理體制、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執行情況,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
2.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的程式進行,效益如何,有無重大失誤。
3.在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經濟活動中所做出的業績。
4.債權、債務情況和其他遺留與糾紛問題。
5.本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情況。
6.授權或提請審計的部門及審計機構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7.對教育系統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還應包括: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債權、債務情況,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況,對外投資情況,依法納稅的情況,利潤的分配情況等,以及任期目標責任制中有關各項主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三、對有關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任免該負責人的主管部門授權本部門或本單位的審計機構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有關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依法享有獨立審計監督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審計程式和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做到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並遵守迴避制度。
四、各部門、各單位對審計報告,要認真加以研究,根據審計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對被審計人員做出表彰、獎勵或處理、處罰的決定。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重大損失的被審計人員,應當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法務部門處理。
五、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較強的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教育部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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