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中

明代鼓勵商人輸運糧食到邊塞換取鹽引﹐給予販鹽專利的制度。 開中之制系沿襲宋﹑元制度﹐但明代多於邊地開中﹐以吸引商人運糧到邊防﹐充實邊境軍糧儲備。 憲宗成化年間停止各邊開中法﹐令鹽商於戶部﹑運司納糧換取鹽引。

明代鼓勵商人輸運糧食到邊塞換取鹽引﹐給予販鹽專利的制度。又稱開中法。開中之制系沿襲宋﹑元制度﹐但明代多於邊地開中﹐以吸引商人運糧到邊防﹐充實邊境軍糧儲備。洪武四年(1371)制定中鹽例﹐根據里程遠近﹐一至五石糧食可向政府換取一小引(二百斤)鹽引。此例以後隨形勢變化﹑米價高低而不斷有所變動。開中法大致分為報中﹑守支﹑市易三步。報中是鹽商按照明政府的招商榜文所要求的﹐把糧食運到指定的邊防地區糧倉﹐向政府換取鹽引﹔守支是鹽商換取鹽引後﹐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守候支鹽﹔市易是鹽商把得到的鹽運到指定的地區銷售。鹽商們因為長途運輸糧食的耗費巨大﹐曾在各邊僱傭勞動力開墾田地﹐生產糧食﹐就地入倉換取鹽引﹐便於更多地獲利。因這種形式的屯田是由商人經營的﹐故又稱商屯。明初商屯東到遼東﹐北到宣大﹐西到甘肅﹐南到交址﹐各處都有﹐其興盛對邊防軍糧儲備以及開發邊疆地區有一定作用。根據明朝政府的需要﹐除用糧米換取鹽引之外﹐有時也可用布絹﹑銀錢﹑馬匹等換取﹐但以糧換取是主要形式。憲宗成化年間停止各邊開中法﹐令鹽商於戶部﹑運司納糧換取鹽引。當時﹐隨著統治階級的日益腐敗﹐皇室﹑宦官﹑貴族﹑官僚們見持有鹽引有利可圖﹐紛紛奏討鹽引﹐轉賣於鹽商﹐從中牟利。這一現象被稱為“占窩”。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破壞了開中制度﹐也嚴重影響了政府的財政收入﹐改革鹽法以彌補國家的財政收入已勢在必行。孝宗弘治時﹐葉淇為戶部尚書﹐改舊制為商人以銀代米﹐交納於運司﹐解至太倉﹐再分給各邊﹐每引鹽輸銀三四錢不等﹐致太倉銀多至百餘萬﹐國家的財政收入驟增。因此邊地鹽商大都舉家內遷﹐商屯迅速破壞﹐邊軍糧食儲備也因此大減。明世宗時﹐楊一清又請召集商人開中﹐實行商屯。後經多人奏請﹐穆宗於隆慶二年(1568)以龐尚鵬為右僉都御史﹐管理鹽政﹑屯田﹐督辦九邊屯務﹐他與陝西三邊總督王崇古詳細規劃在邊地推行屯田開中﹐但因此制敗壞日久﹐已難收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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