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立職業教育的戰略地位,明確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目標和任務
(一)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市戰略和人才強市戰略、振興長春老工業基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就業再就業、構建和諧長春的重大舉措;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現教育事業全面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到2010年,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主要實現以下目標:
全市高中段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的招生比例達到4.5:5.5;5年間為社會輸送16萬名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年培訓城鄉勞動者80萬人次以上;高級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勞動者的比例達到25%以上;職業教育辦學水平和綜合實力明顯提高,進入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25所,高等職業院校(技師學院)2所;教師隊伍數量、結構和素質滿足實際需要。
(三)“十一五”期間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點任務:
實施技能型人才培養培訓工程,為振興長春老工業基地服務;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程,為加快城鎮化進程服務;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實施成人繼續教育和再就業培訓工程,為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促進就業再就業服務;實施創業經營型人才培養培訓工程,為培養創業者和民營企業家服務。
實施中等職業教育“品牌”建設計畫、縣(市)職教中心建設計畫、六大產業技能人才培養培訓中心建設計畫、職業教育技術裝備計畫和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
推動辦學思想轉變,促進職業學校更好地面向社會、面向市場辦學。深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構建具有職業教育特色的課程體系,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辦學形式。推進職業教育城鄉一體化進程,實行城鄉之間職業院校的聯合招生、合作辦學。
二、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高技能專門人才
(四)實施技能型人才培養培訓工程。圍繞我市汽車、農產品加工等十大產業對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加快培養一大批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高技能人才。
(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程。按照“政府推動、培訓基地主辦、部門監管、農民受益”的原則,採取“招標確定培訓基地、財政資金補貼培訓、培訓促進農民就業”的工作機制,大力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
(六)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繼續強化農村“三教”統籌,促進“農科教”結合。積極推進“綠色證書”培訓工程、農村黨員幹部培訓工程、星火科技培訓工程、新型農民科技培訓工程、“一村一名大學生計畫”等工程。
(七)實施成人繼續教育和再就業培訓工程。建立工學結合的企業職工教育和培訓體系,通過實施“教育亮燈工程”,滿足人民民眾的多樣化教育培訓需求。採取多種形式培訓下崗失業人員,促進其儘快實現就業和再就業。物價部門要制定職業學校開展短期培訓收費的政策和標準,頒發許可證。大力發展社區教育、遠程教育,強化職業教育在社區教育中的作用。
(八)實施創業經營型人才培養培訓工程。把創業教育作為學校工作的重要內容。把加強縣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與縣級職教中心、就業訓練中心建設結合起來,加快孵化創業人才、資本和項目,努力培養出一支立足本地創業、懂經營、會管理、能帶動民眾致富和就業的企業家隊伍。對職業學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或從事與所學專業相關的個體經營者,憑本人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適當減收個體管理費和營業稅。
三、加強基礎能力建設,提高職業院校辦學實力
(九)實施中等職業教育“品牌”建設計畫。推進中等職業學校實現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加強國家、省級重點學校和示範專業建設。
(十)實施縣(市)職教中心建設計畫。力爭用3年時間使每所縣級職教中心全部達到省級重點學校標準,學歷教育辦學規模達到3000人。
(十一)實施六大產業技能人才培養培訓中心建設計畫。依託現有職業院校和骨幹企業,建設汽車、農產品加工等六大產業技能人才培養培訓中心。
(十二)實施職業教育技術裝備計畫。逐步建立起與我市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相適應,學校裝備、實訓基地裝備、社會共享資源三大裝備相互依存的現代職教裝備體系。
(十三)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建立職業學校教師到企業實踐制度,專業教師每兩年必須有兩個月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實踐性強的專業課教師可評審第二個專業技術資格,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對職業學校因辦學規模擴大,致使專業教師短缺的,可在現有編制內面向社會聘任兼職教師,由財政根據辦學規模擴大的需要給予資金獎勵,具體辦法由財政、人事、編制、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四、以就業為導向,深化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改革
(十四)深化招生和就業改革。推進註冊制的實施。把職業學校畢業生的就業率和就業質量作為評價職業學校人才培養水平的重要指標。
(十五)實行更加靈活的人才培養模式。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最後一年要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高等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實訓時間不少於半年。加快建立彈性學習制度,推進學分制、選修制和兩年制試點工作。推進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職業學校的聯合招生、合作辦學。
(十六)推進職業院校學生職業資格認證工作。取得職業院校學歷證書的畢業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中級職業技能鑑定時,免除理論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部分教學質量高、社會信譽好的中等職業學校的主體專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部門認定,其畢業生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可視同職業技能鑑定合格,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積極推進體制改革與創新,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
(十七)深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改革。公辦職業學校要積極吸納民間資本和境外資金,探索以公有制為主導、產權明晰、多種所有制並存的辦學體制,推動公辦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辦學。建立企業接收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制度,實習期間企業為學生支付合理報酬。
(十八)大力發展民辦職業教育。對民辦職業學校在建設用地、稅收、收費、教師隊伍建設、招生和學生待遇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積極引進國(境)外優質教育資源,把職業教育作為中外合作辦學的優先領域,積極推進。
(十九)深化公辦職業學校人事分配製度改革。建立能夠吸引人才、穩定人才、能進能出的人才流動制度。職業院校聘用短缺專業的高技能人才擔任專業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可以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辦法由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制定並組織實施。在職業學校中評選特級教師。設立省、市骨幹教師、學科帶頭人、“雙師型”教師崗位津貼。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教師職稱評定機制和評聘辦法。
(二十)統籌高中階段教育資源。統一制定高中階段教育學校招生政策措施,統一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穩定普通高中的規模,嚴格執行普通高中招生的“三限制”政策。將國中學校動員、引導畢業生就讀中等職業學校列為畢業生“參考率”和“升學率”的考核指標進行考核。
(二十一)規範職業學校管理。將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統一稱謂中等職業學校,並享受原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有關政策待遇。
六、多渠道增加經費投入,為職業教育發展提供保障
(二十二)加大公共財政對職業教育的投入。要逐步增加公共財政對職業教育的投入。對國家和省給予長春的職業教育項目,需要政府配套的財政要予以保證。對職業學校面向農村勞動力開展首次轉移就業培訓的,可按每人300元補助標準,按培訓人數由財政核撥經費。市財政要按省政府制訂的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按學生人數對公辦學校予以足額撥付。
(二十三)完善多渠道籌措職業教育經費的機制。從2006年起,城市教育費附加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要不低於30%。農村成人教育的經費按每人1元定額,由縣(市)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省、市政府用於支持農村科技開發、技術推廣、扶貧開發等相關專項資金,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教育和培訓。調整職業學校現行學費標準,按市場需求確定職業學校學費標準和範圍。對企業和個人通過政府部門或非盈利組織向職業教育資助或捐贈,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二十四)企業要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並列入成本開支,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主要用於企業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新建企業及企業新上項目都要安排員工技術培訓經費。
(二十五)建立職業教育貧困家庭學生助學制度。對選學技能型緊缺人才類專業、農業及艱苦行業等專業農村貧困家庭和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學生予以資助。財政撥款的中等職業學校要安排學費收入的10%用於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和生活費補貼。
七、切實加強領導,最佳化職業教育發展環境
(二十六)加強對職業教育的統籌領導和監督。各級政府要把大力發展職業教育作為長春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和教育工作的戰略重點,採取切實措施,推動職業教育快速健康發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職業教育的領導和統籌,將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充分發揮職業教育聯席會議的作用,定期研究解決職業教育發展的重大問題。要把職業教育工作納入目標管理,作為對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主要領導幹部進行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並接受人大、政協的檢查和指導。加強職業教育督導評估工作,建立職業教育工作的定期巡視檢查制度,把職業教育督導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工作內容。
(二十七)嚴格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用人單位招錄職工必須嚴格實行“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等部門要加大監察力度,對違反規定的用工單位給予處罰。
(二十八)創造職業教育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逐步提高技能型人才、特別是高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實行優秀技能人才特殊獎勵政策和激勵辦法。落實高級技師、技師、高級技工崗位津貼,在全市範圍內推行“首席技師”制度。職業學校校舍建設及維修改造與中國小享受同樣的稅費減免政策。對職業學校農村畢業生留城就業的,免費辦理落戶手續;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對優勝者給予表彰和獎勵。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先進單位與先進個人表彰制度,形成職業教育發展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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