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民辦學歷,分不同的種類,通常是指民辦高校全日制統招本科、專科生畢業時獲得的學歷證書。根據國家最新公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只要是國家批准的民辦高校,其學歷與公辦學歷有同等效力(其學生在校期間都有機會獲得國家授予的國家獎學金、助學金以及貧困補助和考碩、考博資格,畢業後工作時社會就業單位不應該有所區別對待)。
國家承認(與公辦院校同層次對應學歷無區別) 我們可以從以下各個方面全面了解一下這種高等教育形式。
1、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招生對象有哪些?
同公辦高校,通過高考和專升本等考試按分數擇優錄取。
2、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有何學歷層次?
本科層次、專科層次。(民辦高校的碩士點在民辦教育日趨成熟之後才會普遍建立)
3、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學習年限要多長?
同公辦高校本科四年、專科三年。成考、自考也和公辦教育的成考、自考一致。
4、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除理論教學外,還有哪些教育環節?
同公辦高校,但更加強調實踐能力。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除理論教學外,還有實驗或實習、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等實踐教學環節,這些環節都列入學校的教學計畫內和考核範圍之內。
5、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頒發什麼證書?其效用如何?
同公辦高校。
6、國家在每年對民辦高校的辦學資格和學生能力審核上越來越嚴格。
民辦高校學歷分類
1 全日制普通高校(統招本科生、統招專科生:其學生一切國家獎學金、助學金等待遇同公辦高校)
頒發普通高校本、專科畢業證,學士證書;
其學生的學籍和專、本和以後的碩、博學籍和學歷同公辦院校,能在國家學信網查到電子檔案。
2 成人、自考(成考本科生,成考專科生,自考本科生,自考專科生)
頒發成人本科、專科畢業證書,自考本科、專科畢業證書;
其學生的學籍和專、本和以後的碩、博學籍和學歷同公辦院校,能在國家學信網查到電子檔案。
3 其他學歷認證教育
頒發寫實性證書;其學籍和學歷能在對應學校電子檔案和相關機構查到。
注意事項:
由於民辦高校歷史只有20年左右,屬於國民教育系列中的新興教育,故有少部分民辦高校不被國家批准但仍然在招生,要查詢一所民辦高校是否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專科辦學資格,請查閱國家教育部網站每年都會更新的“普通高校辦學資格名單”(請看尾文連結),其名單同時包括公辦和民辦高校,在其名單內的高校稱為國家承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民辦教育歷史悠久
民辦教育簡介民辦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
民辦教育發展概況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私立教育源遠流長。遠在2400年前的春秋時期,孔子等就開始興辦私學。戰國時期,形成了以儒、墨、道、法為代表的私學“百家爭鳴”的局面。自此以後,私立學校在傳承中華文明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也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
1982年11月26日,彭真委員長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提出“兩條腿”辦教育的方針。
1985年5月中共中央發布《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地方要鼓勵和指導國家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這個時期出現的民辦教育多是非學歷的文化補習性質的培訓機構。
1992年以後,隨著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講話的發表,中國加速了改革開放的進程。同年召開了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大會報告指出“鼓勵多渠道、多形式社會集資辦學和民間辦學,改變國家包辦教育的做法”,199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制。”“國家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依法辦學,採取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民辦教育推進到中、高等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領域。
1997年,國務院頒布《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個規範民辦教育的行政法規,標誌著中國民辦教育進入了依法辦學、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階段。1997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科教興國”戰略,政府加大了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力度。1999年夏,召開了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會議提出要大力發展民辦教育。會議決定,在我國第十個五年計畫期間,要基本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教育格局。截至2002年底,中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已經發展到6.12萬所,在校生總規模已達1115.97萬人。其中,民辦高等教育機構1202所,民辦普通中學5362所,民辦職業中學1085所,民辦國小5122所,民辦幼稚園4.84萬所。經過短短20年的發展,中國目前民辦學校不論在數量上還是在校生總量上都已遠遠超過了50年代的私立學校,而且表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
2002年底,《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我國民辦教育又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期。據統計,2003年全國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共7萬餘所,在校生1416萬人。其中,民辦幼稚園5.55萬所,在園兒童480.23萬人;民辦普通國小5676所,在校生274.93萬人;民辦普通國中3651所,在校生256.57萬人;民辦職業國中54所,在校生2.28萬人;民辦普通高中2679所,在校生141.37萬人;民辦中等職業學校1377所,在校生79.31萬人;民辦高等學校175所,在校生81萬人;民辦的其它高等教育機構1104所,註冊學生100.40萬人。另外,有培訓機構10631個,參加培訓人次393.81萬。
在民辦教育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有關民辦教育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1987年,教育部頒布了《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使中國的民辦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軌道。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這是一部規範民辦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規。
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將民辦教育的立法工作列入了本屆人大的立法規劃,1999年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了民辦教育立法領導小組,開始了起草工作。經過近四年的調研、論證,2002年6月《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於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推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我們於2002年下半年開始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專門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徵求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專家和民辦學校的意見。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實施條例(送審稿)報送國務院。經過國務院法制辦的認真修改和積極協調,2004年2月25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3月5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發布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在實施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以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完善和規範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形成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共同發展的格局。嚴格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原則和精神起草實施條例草案,在大力促進的同時加強規範,並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社會各界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注意考慮全國各地不同情況,適當給地方一定的立法空間。
為貫徹上述指導思想,在內容上,條例草案主要解決《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規定應由國務院具體規定的問題;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設計具體制度;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立法原則或精神,結合民辦教育的實際,規定具體措施,增強法律規範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與《民辦教育促進法》銜接,實施條例分為總則、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民辦學校的設立、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扶持與獎勵、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共53條。
《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標誌著中國民辦教育的法律體系基本建立。這個體系是以《憲法》為母法,以《教育法》為基本法,以《民辦教育促進法》為主,由《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共同組成,同時包括國務院的有關行政法規、教育部發布的部門規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有關民辦教育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
(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辦學方案,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符契約級同類公辦學校設立標準的占地面積、校舍建築面積、教學儀器設備和輔助設施等辦學條件;
(4)有符契約級同類公辦學校任職資格與條件的校長和教師;
(5)有保證學校正常運行的經費來源;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見附屬檔案二中《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定辦法》(試行)。
(一)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檔案;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檔案;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