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問題
勞動契約
一九八七年後,隨著勞動契約制和勞動仲裁制度的發展,勞動契約鑑證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逐步展開,這對於糾正無效和違法契約,加強勞動契約管理,保證契約的嚴格履行,維護勞動契約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實踐證明,在當時人們勞動契約意識和法制觀念比較淡薄的情況下,勞動契約鑑證是勞動部門對勞動用工進行監督、檢查,為企業和職工提供政策、法規諮詢服務的較好措施。1992年10月22日勞動部頒布了《勞動契約鑑證實施辦法》,該辦法屬行政規章。
按照該辦法,勞動契約簽訂後用人單位及勞動者要在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契約鑑證,勞動契約鑑證為有償服務。鑑證機關按照規定向申請鑑證的當事人收取鑑證費。《勞動法》(1995年)、《勞動契約法》(2007年)等法律法規頒布後,一般情況下,契約在什麼條件下生效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於勞動契約,法律、行政法規並未規定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勞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勞動契約上作為鑑證機關及鑑證人無法律、行政法規作為依據,《勞動契約鑑證實施辦法》作為行政規章明顯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根據2007年11月9日公布並於該日生效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即《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該文規定勞動部勞動契約鑑證實施辦法勞力字54號1992.10.22與現有法律法規相牴觸予以廢止。
《勞動契約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後,受利益驅動,雖然各省在制定示範文本時在內容上已不再由勞動行政部門作為鑑證機關蓋章並簽署意見,但各地制定勞動契約示範文本時仍在文本最後加入了“鑑證機關及鑑證人”的內容。從上述規定看,在勞動契約簽訂後按當事人的約定即生效,用人單位不必到勞動部門對勞動契約進行鑑證,也節省了鑑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