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華[靖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副書記]

王生華[靖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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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華,男,漢族,1962年2月生,靖江市新橋鎮人,1981年12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歷。原系靖江市委常委、靖江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 2014年10月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2015年3月31日提起公訴。 2015年6月15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7年11月3日,鎮江市中院裁定,對罪犯王生華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歷任靖江市財政局副局長兼預算外資金管理結算中心主任,靖江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靖江市國資辦主任,靖江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靖江市財政審計局局長,靖江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中共靖江市委常委、靖江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等職務。

2014年10月任中共靖江市委常委、靖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正處職)。

分管工作

(靖江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協助市長分管財稅、審計等相關工作。分管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統計、物價、金融管理、行政效能工作,兼任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分管市政府辦(含市政府研究室、法制辦、應急辦、駐外辦事處)、發改委、人社局(含公務員局)、國土局、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統計局、物價局、行管局、行政服務中心、金融辦、行政學校、國資集團,協助分管市財政局(含國資辦)、審計局,聯繫市人武部、總工會、國稅局、地稅局、駐靖金融保險機構。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0月28日,據江蘇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靖江市委常委、靖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正處職)王生華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

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王生華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予以逮捕

2014年12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泰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王生華,以涉嫌受賄罪予以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泰檢訴刑訴(20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生華犯受賄罪,於2015年3月31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泰州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判處

2015年6月15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王生華受賄一案。以受賄罪一審判處王生華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其退出的贓款為人民幣六百二十九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元五角四分,予以沒收。其弟王生富也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同時獲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江蘇省邊城監獄於2017年10月9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7年10月10日,鎮江市中院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2017年11月2日,鎮江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鎮江市中院認為,罪犯王生華在服刑期間,主觀上認罪、悔罪,客觀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財產性判項已履行完畢,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本院準予減刑。鑒於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故對其減刑幅度應當從嚴。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王生華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刑期至2026年10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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