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案責任追究制

錯案責任追究制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有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的具體案件實行監督,發現辦案人員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案件處理錯誤,並依法追究辦案人責任的制度。

基本信息

簡介

錯案責任追究,是一種監督方式。其監督對象限於有權辦理各種行政、民事、經濟刑事等案件的執法單位和工作人員。其監督內容是各類案件。其監督結果,一是要把辦錯的案件糾正過來,二是對辦錯案的單位和人員做出嚴肅處理。

程式

錯案責任追究制錯案責任追究制
(1)人大常委會做出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規定,明確追究範圍、程式、責任、方法等事項。(2)公安司法機關組織對錯案責任追究規定的宣傳和學習,制定落實措施,明確辦案責任。(3)認定錯案,主要靠執法單位通過自查發現並認定。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個案監督和受理人民民眾申訴控告中發現,可向執法機關提出錯案追究的意見和建議。(4)責任追究。糾正錯案,追究辦案人員責任,法職人員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程式進行;其他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處理。(5)實施監督。執法單位對錯案責任不追究或處理不適當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採取聽取有關情況的匯報,也可以詢問和質詢,或向發生錯案的有關部門發出執法監督書,責成其依法糾正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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