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83年,中國人民大學哲學專業本科生畢業,獲哲學學士學位;
1987年,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碩士研究生畢業,獲哲學碩士學位;
1999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0年10月-2001年1月,英國肯特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2002年1月-12月,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2007年7-8月,德國佛來堡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2011年8-10月,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2015年4月,瑞士洛桑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訪問學者。
主要貢獻
(1)主張事實是證據法的邏輯起點,並論述了事實的三性。
傳統的證據法學通常將證據作為證據法的邏輯起點,張保生教授提出“事實是證據法的邏輯起點”,進一步拓寬了證據法的研究視野。在此基礎上,張教授論述了事實的三性,也就是真實性、經驗性和可陳述性。
(2)論述了證據法的四個價值支柱。
在前人研究基礎上,論述了證據法的四個價值支柱:準確價值、公正價值、和諧價值與效率價值。其中,和諧價值是張保生教授在總結作證特免權規則、不得用以證明過錯和責任的證據規則等的基礎上提出的,具有一定創新性。
(3)提出了“證據之鏡”原理。
證據是事實認定的必要條件;證據提出者用證據所證明的是各自的事實主張;因此,事實認定者對證據提出者所主張事實( “鏡中花” )之存在可能性,通過經驗推論作出的事實認定或查明的事實真相,是一個“思想產品”或機率真理。
(4)探索了“一二三四”的證據法理論體系,即一條邏輯主線:相關性;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是證明過程的兩個連線埠;事實認定過程的三個法定階段即舉證、質證和認證過程;準確、公正、和諧與效率是證據法的四個價值支柱。
(5)提出證據制度建設是司法改革首要任務。
張教授認為,中國目前的司法改革存在忽視證據制度建設的問題,日趨嚴重的司法行政化和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也對證據裁判原則形成衝擊,這是造成司法不公、不廉的真正根源。證據制度是整個司法制度的基礎,目前中國證據制度還很不完善,存在著體系不全、理念缺失、 內容重複、邏輯混亂和適用不統一等問題。因此,應該將證據制度建設作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務。
(6)提出推定是證明過程的中斷的觀點。
張教授提出,推定是標誌基礎事實與假定事實之間法律關係的證據法範疇,是法律基於某些社會政策而創設,是一種暫時性假定。無論是運用可反駁的還是不可反駁的推定來認定案件事實,都會造成證明過程的中斷。由於推定在價值追求上偏重政策和效率價值,而對事實認定的準確性有所忽視,故應對其在刑事訴訟中的套用進行嚴格限制。
(7)提倡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層面編纂“統一證據規定”。
張教授從理論上分析了中國證據立法當中經常遇到的兩大難題,一是大陸法系傳統沒有獨立的證據法典,二是三大訴訟的特殊性問題,他運用艾倫教授等提出的證據法是法治的基石、證據法具有普適性的觀點,通過統計現行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中證據規則的大量重複,從必要性、可行性和經濟性的角度論證了制定統一證據規則的正當性。他認為,證據制度不健全,以審判為中心就會變成一句空話。從司法實踐的需要來看,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制定一部適用於三大訴訟的證據規定,實現“三證合一”,有利於建立完善的證據法律體系,“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種採取“軟體升級”方式的證據規則系統編纂,當然要建構體系以解決理念缺失的問題,合併同類項以解決重複問題,但當務之急是正本清源以消除一些明顯的原理性錯誤和法律衝突。
(8)他提出了 廣義證據科學和狹義證據科學的區分,特別是提出狹義證據科學等於“證據法學+法庭科學”的觀點,倡導開展證據法學與法庭科學的跨學科研究。不僅著力構建證據科學的理論體系,而且還帶領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團隊開展一系列學科建設、課程體系開發工作,形成了證據科學的實踐學派。他作為項目負責人開展了管理決策和法庭決策中的證據評價問題研究。主張證據法學家與哲學家、歷史學家、心理學家、語言學家等開展對話。
(9)法律推理領域。
張教授認為,法律推理是為法律結論提供法律理由和正當理由的活動;既是一種法律思維活動,又是一種制度實踐,建立法律推理的審判制度是實現法治的必由之路。法律推理包括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部分,事實認定是以相關性為邏輯線索的經驗推論過程,是發現法律推理小前提的操作。法律解釋是法律推理的一個環節,只有把法律解釋納入法律推理的軌道,它才能服務於法治的目的。
(10)開發了司法文明指數作為一種法治評估工具。
張教授帶領的課題組借鑑WJP世界法治指數的評估方法,設計了一套由10個一級指標36個二級指標組成的司法文明指數指標體系,設計了兩套調查問卷(公眾卷和專業卷),通過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實踐的實際測量,可以體現人民民眾對司法工作的滿意程度,反映各地司法文明建設的全景或全貌、強項和弱項,描述隨時間變化的司法文明進步軌跡,為其加強司法文明建設提供一面“鏡子”。
重要論述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文簡稱“《決定》”),對於推動中國司法文明建設具有深遠意義。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這是針對中國近年來日趨嚴重的司法行政化傾向以及司法受到多種外界因素干擾,而提出的司法改革的總體目標。對司法的各種干預,使其喪失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造成了大量冤假錯案和司法不公的現象。因此,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去除行政化,排除各種不應有的外界干擾,恢復司法本來的功能。獨立行使司法權作為法治國家普遍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是由司法權的特點所決定的,其核心精神是要求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只服從法律和良心,不受來自司法外部的干預。它至少有兩層含義:一是法院獨立審判,這是司法權獨立行使的制度表現;二是法官獨立審判,即司法依賴於法官個人的獨立判斷。從尊重司法規律來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這個觀念和原則必須得到堅持。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應處理好以下幾個關係。
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和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是政治、組織上的領導,管方向、管政策、管幹部,而不是干預案件的裁判。黨中央1979年《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明確指出:“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切實保證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為此,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黨的政策通過人大立法成為法律,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就是按黨和國家、人民的意志司法,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都必須予以尊重。因此,要從黨紀上禁止任何黨員干涉審判,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同時,應當從法律上設立干涉司法罪,對請託者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政法委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方式也要改變,其底線是不得干預個案。
人大監督和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目前各級法官由人大任命,法院向人大報告工作,接受人大監督,這對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要看到,一些人大代表過問個案的現象越來越多,甚至有些人大代表本人就是案件當事人,他們利用代表的身份對其涉訟案件施加影響,法院由於擔心在人大會上“丟票”,對這些案件都要發文督辦,這種做法對獨立公正司法的干擾很大。因此,在完善人大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方面,應明確人大監督是巨觀監督,而不能對個案進行干預,特別應杜絕個別代表利用其代表身份對自己涉訟案件施加影響的現象。
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這涉及檢察院和法院的權力制約問題。我國檢察院“身兼多職”,既是公訴機關又是法律監督機關,還是職務犯罪等案件的偵查機關,因而當檢察院在訴訟程式中身陷“公訴利益”或“偵查利益”時,如何履行其審判監督職責就成為一個難題。例如,在“章國錫案”中,檢察院就遇到了這三種職能的尷尬。因此,要解決司法權的科學配置問題,有必要取消同級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法律監督權,可以借鑑自偵案件的批捕模式上調一級,由上級檢察院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控辯平等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根據證據裁判原則,在刑事訴訟舉證、質證過程中,檢察院作為國家公訴機關應當與辯護方地位平等。司法權的合理配置是重構控辯平等,也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求。因為,以被告人的辯護權為核心的辯護制度,是人權保障的基本內容。《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將受刑事控告者獲得辯護作為一項基本的刑事權利。因此,加強辯護權,對於維護控辯平等、加強司法人權保障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加強辯護權,我國下一步司法改革應當通過確立律師-委託人特免權、廢止律師偽證罪等措施,逐步實現辯護律師與檢察官的地位平等,並由檢察院單向行使法律監督權轉變為控辯雙方共同行使法律監督權。對於冤案的預防和糾正,應當由過去主要依靠司法機關內部控制,轉變為主要依靠辯護權對控訴權的制約來實現。同時,要加強對律師權利的保護。現代法治的一個特點是,在通向定罪的道路上設定各種難以逾越的程式障礙,以便將無辜判罪的機率降到最少。律師就是這些程式障礙中最難對付的障礙之一。我國關於辯護制度的法律,在立法意圖上是以對律師權利加以限制、對律師行為進行規範為主導的,而不是以對律師權利的保護為主導的,這可能不利於建立控辯平等的司法制度。
四級法院之間的關係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根據我國憲法,四級法院之間沒有上下級行政隸屬關係,各級法院和法官都必須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但法院系統中現在進行垂直干預的情況還很普遍,這往往導致法律規定的“二審終審制”流於形式。許多學者和法官擔心,人財物省級統管後可能出現縱向行政干預比以往橫向行政干預更可怕的情況,因為這種系統內的干預會“更專業”。因此,省級統管後必須明確各級法院獨立審判,各級法院都不得違反審級制度用行政手段干預個案審理。同時,應當廢止“案件請示”或“上級法院指導下級法院辦案”等習慣做法。
宣傳系統和新聞輿論監督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目前一些案件剛進入偵查階段,便被一些新聞媒體炒得沸沸揚揚,如“薛蠻子嫖娼案”、“郭美美聚眾賭博案”,一些新聞單位的報導明顯妨礙法院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也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更應當增強法治意識,加強自律,不能對法院獨立審判進行干擾。同時,應當借鑑國外經驗儘快制定相關法律,規範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報導。
有錯必糾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目前社會各界對法院刑事錯案問題高度關注,但我理解,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實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並非指“有錯必糾”。因為,根據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證據不足,疑罪從無,這就存在錯放的問題。“錯放”雖然也是一種錯誤,但這種錯誤不必糾正。所以,不是有錯必糾,而要堅持“寧可錯放一個,也不錯判一個”,真正需要糾正的是錯判無辜者有罪的“冤案”。同時,對有利於被告人的錯案應該堅持“有錯必糾”;而對不利於被告人的錯案,隨著我國司法文明的不斷進步,應該確立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則上不予糾正。
司法職業保障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
保護機制”。司法職業保障應當以法官終身制為基本導向:一是職業風險的終身保障,目前有的省將法官終身制理解為對法官錯誤的終身追究制,這是一種嚴重的曲解。司法權的本質是裁判權,裁判必須具有權威性,才能發揮定紛止爭的作用。根據證據裁判原則,應該建立健全法官的職業責任豁免制度,讓法官獨立裁判具有合理的空間。法官不是神,在事實認定過程中難免出現一些錯誤,這可借鑑國外做法,將其區分為有害錯誤和無害錯誤,對無害錯誤應當不予追究,這是尊重和保護法官個人的獨立判斷;即使對有害錯誤,只要法官沒有瀆職或受賄的行為,而是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犯了錯誤,也應當尊重法官個人的獨立判斷,而不應予以追究。在制度設計上,可以考慮以彈劾制逐步取代責任追究制度,這樣既有利於維護司法權威,又有利於減小法官的職業風險。二是職業薪酬終身保障,可借鑑國外通行做法,給予法官適當的高薪酬,對退休法官給予全額退休金待遇。
“自上而下”的員額制改革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司法權的本質是裁判權,法官作為裁判者必須直接審理案件,像體育裁判一樣親臨賽場,聽審訴訟雙方的舉證和質證過程,以實現審理者裁判。因此,法官員額制應按證據裁判原則和直接審理原則進行頂層設計,在基層法院“自下而上”員額制改革試點的同時,要考慮到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現實困難,也應當同時進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從最高人民法院、省級高院開始 “瘦身”,將其根據案卷(不開庭)審理的案件移交相關法院審理,進而削減法官員額。這樣,既可改變“不審理者裁判”的現象,減少法院系統內部的垂直干預,維護地方法院的獨立審判,又可將一些優秀法官充實到地方法院以解決其“案多人少”的問題。
證據制度建設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因為,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案件事實都是過去發生的,證據是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信息。某一事實發生或存在過的形態、結構、屬性和含義,會以證據形式保留下來。因此,事實認定是一個運用證據的經驗推論過程。其中,舉證是為了證明或反駁某種事實主張,質證旨在發現事實真相,認證是對事實認定的依據進行審查判斷。
證據法是規制運用證據進行事實認定的法律規範。證據法是法治的基石,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法治社會的司法原則是證據裁判,法官的權力主要體現為採納和排除證據的權力。因此,應當把證據制度建設作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務,用精緻的證據規則來規範法官的司法行為,這樣才能實現公正司法,樹立司法的公信力。
項目情況
1、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基於管理決策和法庭決策的證據評價模型及其套用研究》(2013)
2、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報告項目《中國證據法治發展報告》(2011)
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事實調查模式下的證據管理研究》(2008)
4、教育部重大課題攻關項目《證據科學的理論體系及套用研究》,首席專家(2006年)
5、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證據法基本範疇研究》(2005年)
6、法務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重點項目:《證據法比較研究》(2004年)
7、教育部“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項目《證據法中的正當理由研究》,(2004年)
8、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年度項目《法律推理研究》
學術成果
譯著
1、《艾倫教授論證據法(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與王進喜等譯)。
2、《證據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與朱婷、張月波等合譯)。
3、《社會交際心理學-人際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與李暉、樊傳明合譯)。
4、《證據法——文本、問題和案例》,羅納德.J.艾倫、理察.B.庫恩斯、埃莉諾.斯威夫特著,張保生、王進喜、趙瀅譯,滿運龍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5、《世界貿易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版(與滿運龍合譯)。
6、《社會交際心理學-人際行為》,湖南出版社1992年7月版(與李暉合譯)。
著作
1、《證據法學》(教材第2版),中國政法大學2014年版(主編)。
2、《中國證據法治發展報告2012》,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與常林共同主編)。
3、《中國證據法治發展報告2011》,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與常林共同主編)。
4、《證據法學》(法碩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與王進喜、張中、吳丹紅、房保國合著)。
5、《中國證據法治發展報告2010》,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與常林共同主編)。
6、《中國證據法治發展報告2009》,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與常林共同主編)。
7、《中國證據法治發展報告1978-2008》,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與常林共同主編)。
8、《證據法學》(教材),中國政法大學2009年版(主編)。
9、《人民法院統一證據規定(司法解釋建議稿及論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主編)。
10、《法律推理的理論與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4月版(獨著)。
11、《思維學引論》,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8月版(與陳新夏、鄭維川合著)。
12、《管理哲學綱要》,紅旗出版社1987年10月版(與肖明等合著)。
論文
1、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需處理好十個關係,載《人民論壇》2014年11月上。
2、審判中心與證據裁判,載《光明日報》2014年11月5日理論版。
3、檢察業務考評與錯案責任追究機制的完善(與張晃榕合作),載《中國刑事法雜誌》2014年第4期。
4、Reforming theCriminal Evidence System in China, Asian Criminology (2014)9:103-124, DOI10.1007/s11417-013-9179-x(Co-authored by: Fei Zheng).
5、《世界法治指數對中國法治評估的借鑑意義》,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3年第6期(與鄭飛合作)。
6、The Value Basis ofEvidence Rules, in Deshun Li editor, Values of Our Times, Springer the Languageand Science, pp.259-272,3-5-2013(Co-authored by: Chuanming Fan).
7、《刑事錯案及其糾錯制度的證據分析》,載《中國法學》2013年第1期,《新華文摘》2013年第13期全文轉載。
8、Applications andTrends of Digital/Electronic Evidence in Chinese Litigation, IUS GENTIUM,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LAW AND JUSTICE, VOLUME 15, SpringerScience+Business Media B.V. 2012, pp.305-323 (Co-authored by: Huangxun Chen).
9、《2010年中國證據法治前進的步伐》,載《證據科學》2012年第2期。
10、《證據制度建設是司法改革首要任務》,載《中國改革》2011年第9期。
11、Evidentiary 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Courts andTransition of the Judges’ Role, SUPREME COURT LAW REVIEW (2010), 49 S.C.L.R.(2d), pp.491-509.
12、《證據法學篇》,《中國法治30年回顧與展望1978-2008》,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合作第一作者)。
13、《審判職能、說服責任與“案結事了”》,《證據科學》2009年第6期。
14、《推定是證明過程的中斷》,《法學研究》2009年第5期。
15、《論中國特色證據法學體系的建構》,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9年第6期。
16、《美國證據法的價值基礎——以<聯邦證據規則>為例的分析》,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與滿運龍、龍衛球合作)。
17、《證據規則的價值基礎和理論體系》,《法學研究》2008年第2期。
18、《WTO反歧視改革模式與歐盟對華貿易政策》,《國際貿易》2007年8月號。
19、《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當理由》,《法學研究》2006年第6期。
20、《學術評價的性質和作用》,《學術研究》2006年第2期。
21、《人工智慧法律系統的法理學思考》,《法學評論》2001年第5期。
22、《法律推理中的基本矛盾》,《法理學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23、《論法律推理的本質特徵》,《吉林大學學報》1999年第6期。
24、《法律推理活動和學說的歷史考察》,《煙臺大學學報》1999年第2期。
譯文
1、[美]羅納德·J·艾倫:“刑事訴訟的法理和政治基礎”,張保生、李哲、艾靜譯,載《證據科學》2007年12月,第15卷,第1、2期合刊。
2、[美]羅納德·J·艾倫:“相關性和可采性”,張保生、強卉譯,載《證據科學》,2010年第3期。
3、[美]羅納德·J·艾倫:“證據法的理論基礎和意義”,張保生、張月波譯,載《證據科學》,2010年第4期。
4、[美]羅納德·J·艾倫:“證據法、訴訟法和實體法的關係”,張保生、馮俊偉、汪諸豪譯,載《證據科學》,2010年第6期。
5、[美]戴維·伯格蘭:“證據法的價值分析”,張保生、鄭林濤譯,載《證據學論壇》第13期。
6、[美]羅納德·J.艾倫:“民事訴訟推定再思考”,張家驥譯,張保生校,載《證據科學》,2011年第4期。
7、[美]羅納德·J.艾倫:“證據與推論/機率與似真性”,張月波譯,張保生校,載《證據科學》,2011年第5期。
8、[美]羅納德·J. 艾倫:“排除規則的困難”,鄭飛、強卉譯,張保生校,載《證據科學》2012年第6期。
9、[美] 羅納德·J.艾倫:“證明責任”,蔣雨佳、強卉、張姝麗譯,張保生校對,載《證據科學》2011年第5期,第19卷。
獲獎記錄
1.2012年獲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全國優秀博士論文指導教師”榮譽證書(編號:2012023);
2.《法律推理的理念》(論文),2006年獲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獎二等獎;
3.《法律推理引論》,200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