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製作者權

錄音製作者權,是指錄音製作者對其錄製的錄音製品依法享有的一種獨占性權利,屬於著作鄰接權。 1.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3.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契約,並支付報酬。

定義

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的專門錄音,主要表現為唱片、錄音磁帶和雷射唱片等。

錄音製作者,是指最初將表演的聲音或者其他聲音錄製下來的人。

套用

(一)錄像製作者權是否屬於鄰接權

我國著作權法將錄像製作者與錄音製作者同樣規定了鄰接權。

(二)錄音製作者與著作權人、表演者的關係

1.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2.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此款規定屬於“法定許可”]

3.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契約,並支付報酬。

(二)錄音製作者的權利內容及保護期限

錄音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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