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銅陵市黨政機構調整方案》(銅〔2008〕43號),設立銅陵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職責
已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下放職責
由市政府市級事權、財權下劃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的職責。
(三)加強職責
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市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開展雙擁創建活動;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解決軍地軍民矛盾和糾紛,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承辦市雙擁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
(三)擬定全市撫恤、優待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對需要上報烈士稱號和傷殘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等對象評殘審核審報工作;完善優撫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市退役士兵、退役專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職工的安置工作;研究擬定安置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部隊接待轉運服務工作。
(五)擬定全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防災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接收、管理和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賑災活動。
(六)完善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構,建立健全捐助活動網路;組織指導全市性扶貧濟困等經常性社會互助活動。
(七)負責協調全市城鄉社會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開展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縣區城鄉社會救助工作。
(八)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定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和開展慈善事業;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擬定全市老齡工作的政策規定和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推動老年公益事業發展;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擬定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政策規定,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推進社會組織的誠信建設。
(十三)擬定全市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邊界線管理的政策規定,研究和修訂全市行政區劃規劃;負責全市行政村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住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內縣、區及本市與周邊地市界的邊界爭議和調處事務,向市政府或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建議。
(十四)擬定全市地名管理規定,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規劃和標準化建設活動,推進“數字地名”建設,指導縣區開展地名管理工作。
(十五)擬定全市福利生產的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負責福利生產企業年檢認證和新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審查上報工作。
(十六)擬定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的規定和發展規劃;負責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縣區社會福利彩票發行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9個內設機構和市雙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一)辦公室(信息化管理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機要、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民政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建設等工作。
(二)社會救助工作辦公室
負責協調全市城鄉社會救助相關制度的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難民眾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協調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指導慈善機構,建立慈善發展網路,籌集慈善資金。
(三)安置軍休科
擬定和實施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政策法規;負責退役士兵、退役專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供站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中心建設,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四)優撫科
擬定和實施撫恤優待的政策法規;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補助和烈士褒揚工作;監督落實優撫對象和傷殘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對象的傷殘升級評定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救災救濟科
擬定和實施防災救災減災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協調和指導防災救災減災工作;調查、掌握、上報、發布災情;管理接收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賑災活動;負責救災信息系統管理和救災減災指揮中心及救災物資倉儲設施建設工作。
(六)社會事業事務科
擬定和實施社會福利工作的政策和法規,制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兒童收養、殯葬改革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和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擬定加強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的政策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八)計畫財務科
負責民政事業費、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民政事業費、機關行政經費及局屬單位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九)人事和法規科(行政許可服務科)
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管理工作;開展執法監督、法制宣傳、法律諮詢工作。
負責直接辦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協調處理本部門行政審批項目運行中相關問題。
市雙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全市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開展雙擁創建活動;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解決軍地軍民矛盾和糾紛,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承辦市雙擁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監察室)
按有關規定設定,負責駐在部門的紀檢監察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行政編制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市雙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縣職數1名;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各1名)。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指:“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內容
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二條及第九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享受吃、穿、住、醫、葬方面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具體而言,包括: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農村五保供養的方式和標準。
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供養標準上,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申請辦理享受五保待遇的規定
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五保對象定義要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地理位置
地址:淮河大道北段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