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
銅政辦〔2011〕72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銅陵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銅陵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完善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大局和諧穩定,根據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城鄉低保),是指對持有銅陵戶口並長期居住本地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城鄉低保標準的貧困居民給予差額補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 實施城鄉低保制度,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
(二)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
(三)政府救助與家庭贍養、撫(扶)養、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
(四)公開、公平、公正;
(五)應保盡保、分類施保。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銅陵縣社會保障局、各區民政局、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共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審批機關)負責轄區內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實施工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住房城建、衛生、物價、農業、統計、審計、監察、殘聯、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審批機關負責轄區內城鄉低保的管理審批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張榜公布、民主評議、匯總上報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社區、村委會積極配合做好城鄉低保的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張榜公示、政策宣傳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凡居住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持有我市城鄉居民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我市城鄉低保標準的城鄉困難居民,均可申請享受城鄉低保待遇。新登記為我市常住戶口的居民,2年內不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的人員。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關係的人員(含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和服現役義務兵)。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鄉低保待遇:
(一)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不提供真實情況、不配合或拒絕導致家庭收入無法核查的;
(二)有勞動能力,經有關部門或單位介紹,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就業的;
(三)外地來我市就讀的在校學生;
(四)戶口在本市,實際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五)僱傭他人為家庭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六)有能力承包土地、山場、水面,但不種植、經營、養殖的;
(七)家庭中擁有汽車(包括農用三輪車、正三輪運營機車)或兩套以上或非征遷等原因擴大住房面積或購置商品房或新建住房以及對住宅進行高檔裝修;
(八)有高值收藏或持有股票等有價資產;
(九)子女上學高額擇校或對子女大額投資進行專業培養的;
(十)家庭水、電、氣、通訊費月支出明顯超出其消費能力的;
(十一)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領取城鄉低保金的;
(十二)到期未進行續保申請登記的;
(十三)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十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的;
(十五)其他經審批機關認定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九條 建立和完善低保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採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恩格爾係數法或消費支出比例法等辦法,綜合考慮物價上漲指數、最低工資標準等因素,確定低保標準和動態補貼標準。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農業、物價等部門測算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統計、物價部門做好低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測算,定期開展抽樣調查,準確掌握低保家庭實際生活狀況,為提高補助標準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按照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核算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合法所得的各種貨幣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一)應核實並計入的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1.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各類勞動收入;
2.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老年人生活津貼、遺屬生活補助費;
3.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助)費;
4.儲蓄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收入;
5.特許權使用收入、租賃收入、接受的饋贈和繼承的遺產;
6.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7.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第三產業,扣除必要成本後的收入;
8.村(組)集體經濟分配的收入;
9.因土地房屋征遷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單裝修費用等必要支出之後的收入;
10.經縣級以上審批機關認定,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1.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優撫對象和見義勇為人員享受的各類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費及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突出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2.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3.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
4.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困難補助等;
5.計畫生育扶持獎勵金、獨生子女費;
6.住房公積金、廉租住房補貼;
7.喪葬費;
8.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各類救助金;
9.經縣級以上審批機關認定其他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 初次申請城鄉低保待遇的家庭,應根據其申請前6個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確定其家庭收入標準;對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進行動態管理核查時,應根據其此前3個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
第十三條 核實家庭收入可採取下列辦法進行: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必要時經審批機關對申請人進行相應的調查。
(二)入戶調查。入戶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三)單位、鄰里走訪。通過走訪社區、向申請人所在單位了解其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消費調查。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六)社區評議或聽證。由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組織“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評定;必要時召開聽證會,對申請人家庭能否享受低保進行聽證。
(七)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的人員,在其收入無法準確核定時,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勞動力市場部分職位(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核定。
(八)家庭收入比對。對凡申請享受城鄉低保的家庭,依據《銅陵市城鄉居民家庭收入核對暫行辦法》(銅政辦〔2010〕72號)相關規定,進行比對。
第十四條 家庭收入核算辦法:
(一)在職人員按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總和計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補發與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並支付賠償金。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已經連續6個月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且不可能再予以補發的各類應得待遇,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核定並出具證明後,可以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二)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按原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實際數額計算收入。
(三)職工遺屬,按市政府規定的當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收入。
(四)從事相對固定職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無法提供收入證明的,應根據其工作崗位和工種,比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勞動力市場部分職位(工種)工資指導價位“中位數”或“低位數”計算,對指導價位未涉及的職位(工種),應比照其轄區內行業平均收入計算,最低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無法證明的按務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從事個體經營,計算經營性收入考慮地段等因素的影響,具體核算由低保評議小組參照《銅陵市申請城鄉低保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中相關條款,進行民主評議。
(六)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從事非固定職業的城鄉居民(在全日制高等院校或普通高中、職中就讀和服兵役者除外,下同),難以準確核定其收入、且無法證明的,月收入按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七)對於子女未成年的單親家庭,可以不受就業年齡的限制,據實核算收入;無法核算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核算。
(八)在就業年齡內因病或因公(工)致殘,喪失全部或大部分勞動能力的,出具二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經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鑑定,按實際收入計算。
第十五條 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以下簡稱供養費)的計算方法:
(一)供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我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按以下公式核定。即供養費=[供養人家庭月總收入—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農村的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供養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數]÷分居的被供養人總數。
(二)被供養人與供養人之間有供養協定、裁決或判決的,按協定、裁決或判決確定的供養費計算被供養人的供養費。
(三)供養人為低收入家庭的,視為無供養能力。
第十六條 職工因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所領取的生活補助費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在申請低保時,其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應從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中扣除從解除勞動關係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結餘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分攤月數,在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補償的結餘部分為負數或零的,則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計算方法:
(一)距法定退休年齡內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距法定退休年限×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標準×徵收社會保險費比例×12個(月);
(二)經濟補償金結餘部分=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距法定退休年齡內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經濟補償金結餘部分應分攤的月數=經濟補償金的結餘部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人口數)。
第十七條 因城鄉土地房屋征遷領取的一次性土地、房屋征遷補償費,扣除確需購買安置住房(面積不超過本市城鄉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或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其結餘部分按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分攤的月數,計入家庭收入,在分攤的月數內,該戶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領取一次性土地、房屋征遷補償費的家庭,在分攤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一次性領取的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享受城鄉低保待遇。
第十八條 相關特殊人員的收入核定。
(一)重點優撫對象中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在鄉傷殘軍人和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其供養費不計入家庭收入。
(二)對於就業年齡內持有《殘疾人證》,屬於肢殘(三級、四級)、聾啞、智力殘疾(三級、四級)或視力殘疾(三級、四級)的,按實際收入核算,無法準確核定的按當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0%核算收入。
(三)現役義務兵、子女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家庭申請城鄉低保時,現役義務兵或學生本人可視為家庭撫養成員。
(四)無收入來源的已婚婦女產後2年內,不核定其個人收入。
(五)成年子女未單獨立戶與父母同住的,父母收入不納入其家庭收入計算。
第四章 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第十九條 申請享受城鄉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並填寫《銅陵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申請人必須向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如實提供下列材料:低保申請書、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就業登記證、退休證、就業狀況證明、收入狀況證明、勞動能力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險證明以及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等。其中:家庭成員中有患重病或殘疾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或《殘疾人證》;在職職工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的,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城鄉低保待遇,由其監護人或社區、村委會的低保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人戶分離家庭申請低保情況的處理:
(一)對因無住房與父母、親屬在同一戶籍的困難家庭,在出具相應的戶籍證明後,可單獨申請城鄉低保。
(二)戶籍地和實際居住地在同一區(縣)內不同鄉鎮、社區,且在實際居住地穩定居住的人戶分離家庭,可向居住地提出申請;因婚嫁到農村社區的按農村低保進行申請和管理。
(三)戶籍地和實際居住地不在同一區(縣)內的人戶分離家庭,向戶籍地辦事處或社區提出申請,實際居住地辦事處或社區負責入戶調查和日常管理,並向申請人戶籍地辦事處或社區提供有關調查情況和證明材料。
(四)具有本市戶籍,但實際長期居住在外地,且超過1年未辦理戶籍遷移手續的人員應停發低保金。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自收到低保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民主評議或舉行聽證、公示和上報等工作(農村低保申請對象和人戶分離的,可適當延長,但不超過30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再次調查核實並重新公示。
第二十一條 審批機關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委託社區張榜公示審批結果。公示期滿後,按照保障類別,填發《安徽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告知單;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民主評議或聽證制度。鄉鎮、辦事處(大社區)應成立低保審核小組、低保評議小組、低保監督小組。低保監督小組人員和低保評議小組、低保審核小組人員原則上不交叉。
聽證對象為:新申請低保的家庭;經調查發現已不符合低保條件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主動退保對象除外);有民眾舉報反映家庭收入變化好轉,但又暫時無法核實清楚的低保對象。聽證會由聽證對象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組織、管理、實施,聽證結果作為低保審批的初審結果。原則上,聽證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其中申請享受農村低保一類保障的對象適時開展聽證。
第五章 管理與制度建設
第二十三條 建立保障對象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城鄉低保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居住城鎮的分成A、B、C三類;農村戶籍的分成一、二、三、四檔,實行動態管理。
A類家庭:城鎮“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贍養、撫養和扶養人,無經濟來源)、重點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員以及患大病且常年臥床不起,住院費、醫療費開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員。對此類家庭和人員按年審核。
B類家庭:主要成員屬於“4050”人員且未就業,生活存在特殊困難,短期內脫困無望的家庭;子女未成年的單親家庭和子女就讀大中專院校的家庭。對此類家庭和人員按半年審核。
C類家庭:因災、因病等特殊情況而遭遇生活困難的家庭;家庭成員具備勞動能力和再就業條件,但因下崗、失業等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或家庭生活困難相對較小的家庭和人員。對此類家庭和人員按半年審核。
農村低保對象按照“分類管理、就近靠檔、按檔施保”的原則。
一檔救助:自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經濟來源和無贍養、撫養、扶養人的家庭。
二檔救助:重度殘疾人、患重特大疾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
三檔救助:老、弱和一般病、殘及單親家庭。
四檔救助:因病、因災等原因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家庭。對一檔、二檔對象一般每年審核一次;三、四檔對象按半年審核。
第二十四條 家庭生活確有困難,且無經濟來源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其本人可單獨申請低保。重殘人員指:(一)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二)智力殘疾中的一級、二級;(三)肢體殘疾中的一級、二級;(四)精神殘疾中的一、二級。
第二十五條 困難企業退休的或沒有工作單位的重病人員,符合《銅陵市城鄉困難民眾大病醫療救助試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且在政策規定用藥範圍內,住院當年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較大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年總收入減去重病人員個人負擔醫療費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城鄉低保標準,可納入C類低保對象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關於對城鄉低保對象實施分類施保的通知》(銅保〔2004〕2號)規定的特殊困難對象,適當提高其補差水平。對城鄉低保家庭中16周歲以下獨生子女戶和二女戶每月增發低保金10元。
第二十七條 保障對象在享受低保期間,應當及時通過社區、村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申報收入和家庭成員變化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應及時核實情況,辦理延續、提高、降低或終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生活困難的愛滋病人及感染者家庭,按我市低保標準全額享受。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未就業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自畢業後6個月內視為家庭撫養人口,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享受城鄉低保;低保家庭大中專畢業生每3個月審核一次,保障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三)兩勞釋放人員,由其本人持釋放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申請,符合低保條件的,辦理低保。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按臨時救助政策給予必要的生活救助。
第二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低保誠信機制”。凡申請城鄉低保的家庭,申報時必須作出書面誠信聲明或承諾,保證自己填寫的家庭收入及家庭狀況的內容真實、詳盡,無虛假、隱瞞行為,並積極配合低保管理部門進行家庭收入調查。
第二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低保漸退幫扶機制”。城市低保家庭實現就業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城市低保標準,可按原低保金補差金額享受3個月的“漸退幫扶”生活保障,3個月後按實際收入核算家庭收入,高於低保標準的取消低保待遇。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低保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對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員,加強就業扶持政策宣傳,轉變就業觀念,增強就業主動性,有針對性地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就業援助、政策諮詢、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服務,促進就業。
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低保檔案管理制度。審批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社區、村(居)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保障對象資料檔案,實行一戶一檔,編號管理。資料檔案包括:申請書、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低保評議小組入戶調查和民主評議(聽證會)記錄、城鄉低保對象申請審批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信息聯網制度。各級低保工作機構應配備專用計算機,使用全市統一的社會救助平台系統,及時、準確地錄入並更新維護好信息數據,實現城鄉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資源共享。
第三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低保對象公益勞動制度。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應積極參加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社區、村(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
第六章 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審批機關每年年底前根據本年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情況,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政府批准後列入財政預算。所需配套資金,納入低保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當年結餘款結轉下年度使用。財政部門按照核定的支出預算按季撥付,保證使用。城鄉低保所需資金除省撥城鄉低保資金以外,由市、縣(區)財政按比例分擔。
第三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捐贈、資助,由審批機關負責接受,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六條 城鄉低保資金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七章 行政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鄉低保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不予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低保待遇;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延發放低保金;
(四)低保工作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對採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城鄉低保待遇的居民,情節輕微的,由審批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並追回冒領的低保金。
第三十九條 城鄉居民申請享受低保超過規定時限未得到答覆,或對審批機關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以及降低、終止保障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城鄉低保工作,落實工作人員和必需的工作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銅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銅陵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銅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