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
適用對象
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
使用提示
1.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現金銀行本票的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
2.銀行本票可以背書轉讓,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不能背書轉讓;
3.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個月;
4.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持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支取現金時,應在銀行本票背面簽章,記載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5.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特點
與其他銀行結算方式相比,銀行本票結算具有如下特點:(1)使用方便。我國現行的銀行本票使用方便靈活。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不管其是否在銀行開戶,他們之間在同城範圍內的所有商品交易、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都可以使用銀行本票。收款單位和個人持銀行本票可以辦理轉賬結算,也可以支取現金,同樣也可以背書轉讓。銀行本票見票即付,結算迅速。 (2)信譽度高,支付能力強。銀行本票是由銀行簽發,並於指定到期日由簽發銀行無條件支付,因而信譽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問題。其中定額銀行本票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各大國有商業銀行代理簽發,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兌付的問題。不定額銀行本票由各大國有商業銀行簽發,由於其資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兌付的問題。
出票
1.申請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2.受理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
了解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
3.交付
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注意事項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
1、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標明“銀行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
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為1千元、5千元、1萬元和5萬元。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申請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日期等事項並簽章。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支付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支付金額。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用於轉帳的,在銀行本票上划去“現金”字樣;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在銀行本票上划去“轉賬”字樣。不定額銀行本票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出票銀行在銀行本票上籤章後交給申請人。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2、收款人受理銀行本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或本人;
(二)銀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
(三)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
(四)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
(五)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3、被背書人受理銀行本票時,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審查外,還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
(二)背書人為個人的身份證件。銀行本票見票即付。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銀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並將銀行本票、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後辦理轉帳。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個人持票人。
持票人對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需要委託他人向出票銀行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
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出票銀行對於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只能將款項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於現金銀行本票和未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才能退付現金。銀行本票喪失。
4、銀行本票使用中須注意的內容:
(1)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2)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3)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本人的身份證證件。
規則解析
綜述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為標準,可以分為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為出票人簽發的本票,為銀行本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為出票人簽發的本票,為商業本票。
本票具有一般票據所共有的性質,但又有不同於匯票和支票的一些特點。
相同點
其相同點是:(1)具有同一性質。①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②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③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④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⑤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於我國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2)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①匯兌功能。憑藉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②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③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三者區別
三者的主要區別有:(1)本票是自付(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付(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一票據交換地區;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2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人方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商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10天。
與匯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證券,其最重要的作用在於它在現代商業中承擔的信用擔保功能。而我國《票據法》中對於本票的規定與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有所不同。其特殊之處在於:
(1)我國《票據法》第7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並且在票據法未修訂前,簽發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是經過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儘管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票據法對此進行了調整,取消了本票業務的準入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為銀行。可見,我國沒有商業本票,一般的企業單位不能簽發本票。
(2)我國《票據法》第73條規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並承諾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票據;第78條又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第79條規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第80條又規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因此,我國的本票均為見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認遠期本票的效力,但與支票相比,法律對本票提示期間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
(3)我國《票據法》第76條規定:本票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否則本票無效。據此規定,我國不存在無記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記名本票。
(4)《支付結算辦法》第98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由此可知,我國票據只能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使用。
(5)我國《票據法》第74條還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從規定的“必須、保證”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圖,不保護沒有合法交易關係而簽發本票的效力。可見,我國在立法條文中體現出“票據使用過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從以上我國本票制度的特點來看,本票在我國僅限於即期的記名銀行本票,其信用功能已經喪失殆盡,僅僅是一種單純的支付工具,與本票本旨相差甚遠。
基本規定
(一)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時,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二)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帳,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三)銀行本票可分為定額本票和不定額本票兩種,定額本票的面額分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種。
(四)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
(五)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
(六)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銀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銀行審核支付銀行本票款項的銀行。
(七)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申請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日期等事項並簽章。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支付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支付金額。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八)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用於轉帳的,在銀行本票上劃出“現金”字樣;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在銀行本票上划去“轉帳”字樣。不定額銀行本票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領。出票銀行在銀行本票上籤章後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九)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銀行本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1.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或個人;
2.銀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
3.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
4.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不定額銀行本票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並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
5.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十)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受理銀行本票時,除按照上述規定審查外,還應審查下列事項:
1.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
2.背書人為個人的身份證件。
(十一)銀行本票見票即付。跨系統銀行本票的兌付,持票人開戶銀行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率向出票銀行收取利息。
(十二)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銀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必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並將銀行本票、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後辦理轉帳。
(十三)未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個人持票人,憑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銀行本票背面簽章,記載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並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持票人對註明“現金”字徉的銀行本票需要委託他人向出票銀行提示付款的,應在銀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記載“委託收款”字樣、被委託人姓名和背書日期以及委託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被委託人向出票銀行提示付款時,也應在銀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記載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並同時交驗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十四)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能獲得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並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十五)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該本人的身份證件。出票銀行對於在本行開立存款帳戶的申請人,只能將款項轉入原申請人帳戶;對於現金銀行本票和未在本行開立存款帳戶的申請人,才能退付現金。
(十六)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統一法規則
按《日內瓦統一法》,本票內容必有項目:
• 寫明“本票”字樣
• 無條件支付承兌
• 收款人或其他指定人
• 出票人有效簽字
• 出票日期及地點
• 付款期限
• 指定金額
• 付款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