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投保

也稱為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投保同一危險,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根據《保險法》第56條規定:“重複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例如,投保人將其總價值100萬元的房子分別向A、B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分別為80萬元、120萬元。之後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燒毀,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A公司應該賠償40萬元,B公司應該賠償60萬元,不會出現A公司賠償80萬元、B公司同時賠償120萬元的情況。因為財產險的賠付須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否則投保人就會獲取額外利益100萬元,同時容易誘發道德風險。

除財產險外,醫療費用型的保險也可能存在重複投保情況,一旦發生理賠,也要參照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因此各家保險公司的醫療費用保險條款中,均明確要求提供醫療費原始憑證作為獲取醫療費賠償的必要條件,複印件或其他收費憑證均不被受理。

但是,重疾險、定期壽險、意外傷害險則不存在重複投保情況,因為人的生命價值很難與金錢數額劃上等號。但是,如果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根據保險法規定,其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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