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指出,很多客戶有一種誤解,認為如果被保險人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費用保險,出險後,各家保險公司均應在其保險額度內給付保險金。因為從法律關係上來講,投保人分別向各家保險公司交納了保費,理應享受獲取保險金的權利。
舉例來說,胡某分別向甲、乙、丙、丁四家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設定保額均為10000元。某日胡某因車禍事故發生醫療費5800元。按照上述觀點,四家保險公司應各自賠付5800元,胡某合計獲賠23200元。而假設胡某在甲、乙兩公司的10000元保險又分別歸屬於兩張保單,設定保險金額分別為5000元,按上述觀點,該四張保單均應賠付5000元。那么,甲、乙兩公司應該賠付的就是10000元而不是5800元。最終,胡某因該事故將可獲得31600元,比實際支出的醫療費高出許多,並因此而額外獲利25800元。
專家解釋說,如上述舉例,勢必導致被保險人因為擁有多家保險而更熱衷於過度治療,其住院時間愈長,醫療費花費愈多,意味著獲利將愈多。這首先是對國家醫療資源的極大浪費,助長醫療不正之風,同時將對各商業保險公司及社保醫療構成巨大的虧損威脅,引發醫療市場的混亂。 因此,在各家保險公司條款中,均明確要求提供醫療費原始憑證作為獲取醫療費賠償的先決條件。
專家強調,如果不是為了應付可能的高額醫療費用,在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投保醫療費用型保險,並無必要;應該選擇搭配其它的醫療定額給付型保險,儘可能以最低的保費支出,獲取最滿意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