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黔江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辦〔2009〕186號)和《中共重慶市黔江區委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黔江委發〔2009〕41號)精神,設立重慶市黔江區水務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家、重慶市和黔江區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劃入原區農辦承擔的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職責。
(四)劃入原區農機局承擔的農村機電提灌管理職責。
(五)劃入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區市政園林局履行的“城市排水和地下污水管網設施規劃建設、維護(修)”管理職責。
(六)劃入區市政園林局管理的黔江閘橋閘門和電氣系統有關職能。
(七)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和水生態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職責;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水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擬定和監督實施全區城鄉防洪、供水、用水、污水處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等水務綜合規劃、專業規劃、中長期供求規劃,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保障全區城鄉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組織開展和實施水資源調查評價、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全區水資源保護和監督管理。擬定城鄉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泊水量水質;審查和監督實施江河、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擴建排污口方案。
(四)負責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規劃、措施;組織、指導和監督城鄉節約用水工作。
(五)承擔全區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責任。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水量調度。
(六)承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及後期扶持管理工作。
(八)指導水文工作。組織開展水文水資源監測和管理,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和公報。
(九)負責全區水務設施和江河、水庫、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負責河道管理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河道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按分工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
(十)承擔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預報的責任。負責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審批、監督、實施、驗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十一)負責全區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實施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人畜飲水、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制定、指導並監督實施農村水利技術、水電開發利用、水電電氣化建設規劃。
(十二)負責全區水土保持、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處理轄區內水事糾紛。
(十三)負責全區水利科技、教育和對外交流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地方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範。
(十四)承擔全區城市供水、排水、節水管理的責任。負責城鄉供排水、生活污水處理及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供水企業的資質審批和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負責城市排水許可和排水監測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和鎮鄉供排水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黔江區水務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消防、保密、綜治、信訪和綜合協調、督查督辦、新聞宣傳、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規章制度建設;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和提案;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目標管理及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群團、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規劃計畫科
組織編制水利發展戰略規劃、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年度計畫;負責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水利工程招標方案提出審查意見;負責水利行業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水利系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水利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工程設計最佳化、工程概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對在建和已建水利工程中的重大技術難題提出指導意見;參與並指導水利工程驗收和竣工決算的審查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科
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辦理水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歸口協調和處理跨鄉鎮、部門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水政監察隊伍建設;負責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實施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對飲水區等水域實施排污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水文工作,組織開展水文水資源監測和管理,負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和公報。
(四)基本建設科
負責水利基本建設行業管理和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建設監理、質量監督、經濟定額和招投標工作;負責各類水利規劃成果的技術審查;參與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負責對水利建設工程設計調整最佳化、工程概預算調整、工程招標方案、設備及材料採購方案的審查,對在建和已建水利工程中的重大技術難題提出指導意見;參與並指導水利工程驗收工作和工程竣工決算的審查工作。
(五)水利水保科(黔江區水土保持辦公室)
負責農田水利、鄉鎮供水、農村人畜飲水、節水灌溉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農村水利基層服務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已成水利工程和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除險加固;指導中型及以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組織開展全區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及有關滑坡、土石流預警工作;負責審批或轉報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六)河道管理科
負責全區河道的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河道管護範圍的劃定、綜合治理與開發;負責江河、水庫、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擬訂並監督實施河道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按分工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
(七)供排水科(黔江區節約用水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區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實施供水行業的供水水質和服務質量等管理標準;負責公共供水企業、鄉鎮以上集中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指導、監督、管理;負責監督實施全區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運行、管理標準、規範和規程;負責排水許可管理和排水水質監測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八)防汛抗旱辦公室
貫徹執行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決定和命令;組織對江河湖泊的防洪安全管理,並對重要的水利、水電工程水量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督促和編制各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督促檢查和處理險工險患、修復水毀工程;負責提出防汛抗旱預警編制及應急處理措施建議並監督落實;負責組織研究解決防汛抗旱工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負責組織開展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發布水資源公報;承擔全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水庫移民扶持科(掛黔江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區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及後期扶持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和經濟發展規劃;負責宣傳和貫徹落實水庫移民安置和移民後期扶持政策;承擔大中型水庫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機電提灌科
編制和組織實施農機機電提灌發展規劃及基本建設意見;負責機電提灌節水灌溉和提灌作業的質量監督;擬定和實施機電提灌建設技術規範、管理規範;指導全區機電提灌提水抗旱工作。
(十一)財務審計科
負責全區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負責全區水利行業投資計畫和資金的銜接;參與制訂和貫徹行業財稅、信貸、價格以及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指導所屬單位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內部審計監督;受審計機關的委託,對全區水利系統實施審計監督和管理。
監察室與辦公室合署辦公。主要負責紀律監督、行政監察、廉潔從政等工作;承辦區監察局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人員編制
重慶市黔江區水務局行政編制3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級領導職數14名。紀檢組長按有關規定配備。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將分散在政府相關部門涉及城鄉防洪、水源、供水、用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及回收利用等行政職能調整歸併,統一由水務局一個部門實行集中管理。按照水源地、水源工程、輸水工程、自來水廠、配水管網、排水管網、污水處理的水流程,建立一條龍的管理體制和機制。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區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區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務局發布水資源公報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保局協商一致。
(三)關於城市排水及管網設施職責劃分問題。城市整體排水及地下排水管網(含污水管網)設施統籌規劃、維護(修)管理職能由區水務局負責;城市地表積水及地面排水管網(溝)建設、維護(修)管理職能由區市政園林管理局負責。
(四)關於黔江城區河道堤防維修和管理問題。城區內黔江河道堤防的維修及河道堤防河床水岸線以內水域的清潔(清淤、清漂、除草等)由區水務局負責。河道水岸線以上堤防的綠化、養護、清潔及河堤燈飾等市政基礎設施由區市政園林管理局負責。
(五)關於河道管理和采砂審批職能問題,按《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和《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六)關於地熱水、礦泉水的管理問題,按渝府令等158號有關規定執行。
(七)關於供排水工程建設與管理關係問題,按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8]第21期精神和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