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中辦發〔2011〕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鄭州市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3日由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鄭政辦〔2012〕7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責任追究事項、責任追究方式、附則4章1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政務公開暫行辦法等四項制度的通知
鄭政辦〔201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政務公開暫行辦法》、《鄭州市政務公開評議制度》、《鄭州市政務公開工作考核暫行辦法》、《鄭州市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制度,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鄭州市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政務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中辦發〔2011〕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行政務公開,適用本辦法。
鄭州市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公用企業單位實行辦事公開,法院、檢察院實行院務公開參照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政府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誰主管誰負責。
各級監察機關負責本地區行政區域內政務公開責任追究的指導、檢查、監督的落實。

第二章 責任追究事項

第四條 政務公開(辦事公開)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主要領導(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行政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按照規定和上級要求建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的;
(二)不按規定建立本單位公開制度的;
(三)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政務公開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四)不及時解決或者隱瞞政務公開(辦事公開)工作中出現的嚴重問題的;
(五)不按規定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六)不按規定的時間、程式和內容開展公開工作的;
(七)不按政務公開工作要求,搞半公開、虛假公開或隱匿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八)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弄虛作假,應付政務公開工作檢查的;
(十)不按照規定保存公開檔案資料的;
(十一)違反政務公開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個人隱私的;
(十二)阻礙、壓制監督、投訴的;
(十三)公開工作不落實,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
(十四)經民主評議,滿意率不足60%的;
(十五)其他違反《條例》和政務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五條 責任追究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停職檢查
(五)調整工作崗位;
(六)引咎辭職;
(七)責令辭職;
(八)免職;
(九)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前款規定可以單獨或者合併使用。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對政務公開(辦事公開)義務人,追究主要領導(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行政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責任追究均由上一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會同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核實後視情作出處理。
第七條 責任追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
(一)對情節較輕的,進行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處理,限期整改;
(二)情節較重的,進行停職檢查、調整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處理;
(三)情節嚴重的,進行責令辭職、免職處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嚴從重責任追究:
(一)對政務公開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的;
(二)包庇政務公開工作中違紀違法人員的;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庭勢力干擾公開工作的;
(四)無理取鬧,無理糾纏,干擾公開工作的;
(五)利用新聞媒體錯誤引導,引發社會矛盾的;
(六)破壞政務公開工作設備、設施的。
第九條 第四條所列行為發生後,行為人主動作出檢查,並認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依照有關規定從輕處理或免於責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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