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政務公開評議制度

《鄭州市政務公開評議制度》,是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2年2月3日發布的。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政務公開暫行辦法等四項制度的通知
鄭政辦〔201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政務公開暫行辦法》、《鄭州市政務公開評議制度》、《鄭州市政務公開工作考核暫行辦法》、《鄭州市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制度,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鄭州市政務公開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政務公開工作,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中辦發〔2011〕2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及河南省、鄭州市關於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評議對象: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學校、醫院、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通信、公共運輸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評議內容:
(一)公開內容。公開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務公開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民眾及本單位幹部職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否規範健全,公開機制是否科學有效,公開程式是否系統全面等;
(四)公開效果。政務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民眾及本單位幹部職工的滿意和認可,是否保證了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評議方式:
(一)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民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民眾發放並在鄭州市行政服務網上張貼,供民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由政務公開監督員(特約監察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三)納入政風行風評議範圍,必要時有償聘請專門的社會評議機構進行評議或者利用其他評議機構、評議形式獲取的評議成果。
第五條 評議活動由各級政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也可由各部門、各單位根據需要自行組織實施。
第六條 評議情況由組織評議單位匯總,並提出書面意見,向被評議的部門、單位或幹部民眾反饋。
第七條 對民眾和各種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意見建議人做出解釋,待條件成熟時再行整改。整改情況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反饋。
第八條 對工作落實不力的,要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整改,對民眾和各種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鄭州市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鄭州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鄭州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告誡暫行辦法》等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貫徹實施。本制度產生的評議結果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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