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檢查的組織措施有四個特徵
(1)強制性。採取組織措施,不需要徵得本人同意。
(2)暫時性。在案件查實後,對被調查人作出紀 律處分的同時,停職檢查的決定自行終止。
(3)特定對象。採取組織措施,必須是被立案檢 查的違紀黨員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對抗、阻撓、干擾、破壞對問題的 調查,妨礙案件檢查工作的開展。
(4)特定程式。採取組織措施,必須由黨的組織或紀撿 機關依照有關條規規定的程式進行。
停職檢查包括初步核實的時限,從初步核實工作實際開始之日算起,至紀檢室提出處理意見呈報分管領導審批時為止。
停職檢查也是在調查事情過程當中採取的一項強制迴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