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鄉遂制度:西周時期的地方基層社會組織。鄉是國人居住之地,遂為野人居住之所。國的範圍指國都及共近郊,劃分為若干鄉採用五家為比,五比為閭,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比、閭、族、黨、州、鄉)。邊遠農村地區衽遂制,即“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贊,五贊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鄰、里、贊、鄙、縣、遂)分別設“鄰長、里胥、贊師、鄙正、縣長和遂大夫”。基層行政組織的藍本。
詳情
鄉遂制度即「國」和「野」對立的制度。西周、春秋時,周王和諸侯都城及四郊以內地區,稱「國」,「國」中之人稱「國人」;四郊以外的地區稱「野」,「野」的居住者稱「野人」,或稱「庶人」;「野」一作「鄙」,故又稱「鄙人」。《周禮》有六鄉、六遂的制度,指周王直屬有「有」分為六鄉,直屬的「野」分做六遂。鄉以下分州、黨、族、閭、比。遂以下分縣、鄙、酇裡、鄰。《書‧費誓》謂魯國有三郊、三遂,「郊」即「鄉」異名。《國語‧齊語》謂管仲治齊,分「國」為二十一鄉,六個工商鄉,十五個士鄉,士鄉分連、裡、軌,五鄉一帥。按周每鄉是一萬二千五百家,亦即以一萬二二千五百人為一軍;管仲以二千家為一鄉,五鄉組成一軍,每軍一萬人。名稱、戶數略異建制等級則一致。管稱「國」以外地區為「鄙」,「鄙」分五屬,屬下分縣、鄉、卒、邑。分「國」和「野」是因為「國人」和「野人」身分不同。「國人」有權議政,亦有納軍賦、服兵役義務。「野人」是被奴役的農業生產者。國野對立的制度,自春秋中葉,逐漸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