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呼黨辦發〔2009〕43號)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鄂倫春自治旗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黨辦字〔2010〕17號)精神,設立鄂倫春自治旗民政局,為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旗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依法對全旗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承擔鄂倫春自治旗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有關工作。
(四)擬訂全旗退役士兵(含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政策及計畫;指導全旗接收安置工作和全旗退役士兵的培訓與就業工作。
(五)擬訂全旗救災工作規劃和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和統計上報災情;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區、市和旗本級下達的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全旗性救災捐贈工作;承擔鄂倫春自治旗減災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六)負責全旗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旗行政區劃規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承擔全旗行政區劃調整審核、審批和申報工作;負責各鄉鎮行政區域界線和勘定、管理和界線糾紛的協調處理;負責全旗地名管理。
(八)研究全旗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政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國家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調整
(一)取消由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能,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鄂倫春自治旗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綜合辦公室
承辦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督查督辦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表彰活動;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法制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財務、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公文運轉、重要檔案起草、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檔案管理、政務公開、信訪接待和辦公自動化工作。
(二)雙擁、優撫和安置辦公室
負責全旗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理鄂倫春自治旗黨政軍領導機關及旗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和組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負責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鄉鎮雙擁辦,駐旗各部隊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掌握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和駐地各部隊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優待撫恤的政策法規;起草優撫工作地方性法規草案及相關政策,擬訂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傷殘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光榮院管理工作;負責全旗重點保護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審核報批工作。
負責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擬訂全旗安置計畫、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退役士兵(含士官)專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全旗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站)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旗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
貫徹國家和自治區、市救災減災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計上報工作;承辦中央、自治區、市和旗本級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牧區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旗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全旗性救災捐贈工作;承辦鄂倫春自治旗減災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指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城鄉醫療救助、五保供養、貧困大學生救助、臨時救助等管理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貫徹國家、自治區、市婚姻、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城鄉社區建設及服務管理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全旗婚俗改革和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五)民間組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貫徹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登記管理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兒童收養和貫徹國家殯葬管理有關政策,擬定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全旗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全旗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六)區劃地名股
擬訂全旗行政區劃調整規劃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審核、審批和申報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政府駐地遷移等事項;組織協調鄉鎮對行政區域界線的堪定、管理和界線糾紛處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地名標誌設定、地名信息化服務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風景名勝的命名、更名等。
機關黨支部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鄂倫春自治旗民政局行政編制為12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