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老制

都老制,亦稱村老制或寨老制。首先由壯族村寨的民眾民主選舉產生“都老”,再由“都老”行使自己的職權,維護壯族村寨的秩序和村民的權益的一種村寨制度。

制度介紹

都老制,亦稱村老制或寨老制。它是壯族先民進入父系氏族公社後,祖祖輩輩奉行,一直到1949年前夕還較完整地保存下來的一種村民自我管理制度。首先由壯族村寨的民眾民主選舉產生“都老”,再由“都老”行使自己的職權,維護壯族村寨的秩序和村民的權益的一種村寨制度。“都老”必須具備這樣的條件:上了年紀的男性;辦事公道,作風正派,肯為民眾服務,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魄力;有民眾基礎等等。如果喪失了這些條件,隨時都可以被撤換,如果能夠保持這些條件,也可以終身任此職務。

具體職責

如下:
1、領導村民制定村規民約 “都老”具有召開長老會議和村民會議來制定村規民約的職責,以利於安定社會秩序,進行生產、舉辦公益事業和維護公眾利益等等。“都老”首先召開長老會議擬定村規民約草案,然後召開村民大會進行討論,作補充修改,再表決通過。最後由“都老”貼榜公布,使家喻戶曉,並督促大家遵守。
2、維護村中社會秩序
都老”必須負起督促村民執行村規民約、維護村中社會秩序的責任。村民中誰違犯了村規民約或做了傷風敗俗之事,諸如強姦、通姦、調戲婦女、不贍養父母、不教養孩子、無故不參加公益勞動、偷雞摸狗、偷牛盜馬、亂造是非、毀壞他人名譽、爭吵打架、爭執財產、盜伐公有和私有林木、放任禽畜踐踏莊稼等”都由“都老”從中調解或裁決。若事情較為複雜、問題較
大,“都老”解決不了的,必需召開長老會議或村民大會進行研究討論,作出裁決。
3,掌握全村公共財產
村中的公共財產,如荒地、牧場、墳場河流水源等不動產和山林、蒸嘗田租谷、罰款等收入,都由“都老”總管、保護、收存、發放、開支使用,他是全村集體財產的總管。 ‘
4、掌執集體祭祀大權
壯族居民,信仰多神教,崇敬祖先,又信鬼神。“都老”秉承民眾的意旨,對祭祀、上墳、拜土地公等事,作出安排。例如;何時進行祭祖、上墳、經費如何開支等事宜,都由“都老”提議,經長老會議通過以後,叫大家去辦。
5、領導全村民眾做公益事業
農村中一些公共工程或公益事情,如修築道路、橋樑、挖掘水井、植樹,造林、護林防火和開發水利資源等等,需要組織全村居民聯合去乾,都由“都老”出面組織和領導。
6、代表村民說話辦事,領導本村居民同別村抗爭
本村村民與別村村民發生糾紛,如爭牧場、山地、山林、水利資源等等,每當發生這種事情,“都老”就代表村民說話,去同有關方面進行交涉,如果談判解決不了問題而發生械鬥,“都老”就領導本村居民同別村進行抗爭,成為軍事指揮員。
從上述“都老”的職責,可以看出“都老”是村中之長,是全村居民的最高管理者。他憑著他的威信和按照村規民約以及社會習慣辦事,裁決爭端,起到法律所具有的作用。但“都老”是民眾民主選舉產生,許多重大事情都由長老會和村民大會討論決定, “都老"只不過為眾人辦事,沒有什麼報酬,是義務性的。可見都老制不是人壓迫人和剝削人的制度,它不具有階級特點,而是原始社會末期父權制和農村公社的民眾自我管理制度。(摘自黃現璠《壯族通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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