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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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監察機構稱都察院,即傳統的御史台。其主要職責是舉劾百官,即行政監察。由於兼有刑事司法的職能,故而位居三法司之列。明初承元制,吳元年置御史台。洪武十五年改為都察院,都察院級別與六部相同。主要負責官員為左右都御史二人;左右副都御史二人,左右僉都御史四人。都察院左右都御使及六部尚書均為二品。
下設監察御史分掌地方監察,每布政司置一道,以其名名之。數量隨布政司的增減而增減,最後確定為十三道。各處理本布政司及代管在京各衙門行政監察事務。監察御史,正七品,每道七至十一人,編制一百一十人,時有增減,或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