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避難層,是建築內用於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同時避難層也可以作為行動有障礙的人員暫時避難等待救援的場所。要求設定避難層的建築包括: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高層病房樓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淨手術部。該類建築由於使用人員多、豎向疏散距離長或因人員自身不具備疏散的條件因素,易導致人員的疏散時間長。一座建築是設定避難層還是避難間,主要根據該建築的不同高度段內需要避難的人數及其所需避難面積確定。當需要設定避難層時,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該避難層不能用於其他使用功能。
高度要求
從首層到第一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大於50m,以便對火災時不能經樓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難層的人員可採用消防雲梯車進行救援。此外,根據普通人爬樓梯的體力消耗情況,結合各種機電設備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以不大於50m較為適宜。50m的救援高度主要是考慮了目前國內主戰舉高消防車,如50m高雲梯車的操作要求。功能要求
火災時需要集聚在避難層的人員密度較大,為不至於過分擁擠,結合我國的人體特徵,避難層的使用面積按每平方米平均容納5人確定。為使需要避難的人員不錯過避難層,要求防煙樓梯間在避難層錯動位置或上下層斷開,使人員均可經避難層方能上下。當建築內的避難人數較少而不需將整個樓層用作避難層時,可以採用防火牆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此時,從非避難區進入避難區的部位.要採取措施防止非避難區的火災和煙氣進入避難區,如設定防煙前室等。為了保障人員安全.減輕人員的恐懼,應在避難層設定應急照明,並設定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以便和消防控制室及地面消防部門互通信息。類型
避難層按其圍護方式大體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敞開式避難層。敞開式避難層是指四周不設圍護構件的避難層,一般設於建築頂層或平屋頂上。這種避難層結構簡單,投資小,但防護能力較差,不能絕對保證不受煙氣侵入,也不能阻擋雨雪風霜,比較適合於溫暖地區。
(2)半敞開式避難層。四周設有高度不低於1.2m的防護牆,上部開設窗戶和固定的金屬百頁窗。這種避難層既能防止煙氣侵入,又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可以進行自然排煙。但它仍具有敞開式避難層的缺點,不適用於寒冷地區。
(3)封閉式避難層(間)。封閉式避難層(間)四周及隔牆採用耐火防護牆,室內設有獨立的空調系統和防排煙系統,外牆及隔牆一般不開門窗;如開門窗,則採用甲級防火門窗。封閉式避難層可防止煙氣和火焰的的侵害以及免受外界氣候的影響。
設定規範
超高層住宅建築消防防火措施的設定問題:2.1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前室)、防煙樓梯間應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其外牆上設定的窗應為固定窗。
2.2樓梯間不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直接開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戶門不應超過3戶,且應符合下列之一條件:
2.2.1樓梯間的前室均為敞開的陽台、凹廊或前室(合用前室)內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
2.2.2樓梯間的外牆上設有每五層面積不小於、並在頂層設有不小於、沿火災煙氣方向傾斜的固定百葉窗,且其獨立前室設有可開啟外窗或設定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3公共部位消防設施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2.3.1走道、電梯廳、防煙前室、樓梯間等公共部位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接入室內消火栓系統;
2.3.2樓梯間、防煙前室(合用前室)應設定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2.3.3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處應設疏散指示標誌;
2.3.4除設室內消火栓系統外,還應設消防卷盤(消防水帶)。
2.4戶內消防設施的設定應滿足下列要求:
2.4.1除衛生間外,所有房間均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除廚房選用感溫探測器,其它房間應選用感煙探測器;
2.4.2廚房應設可燃氣體濃度探測器,並聯動緊急切斷閥;
2.4.3當住宅內設定有風管的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風管穿越戶與戶之間或單元之間隔牆時,戶內除衛生間外的每個房間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距戶門1m處應設定噴頭。
2.5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為敞開的凹廊時,開向凹廊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為敞開的陽台時,開向陽台的門、窗可設普通門、窗,但不得設定移門或側拉門。
2.6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管道,防煙樓梯間及前室(合用前室)、為防煙樓梯間自然排煙的陽台、凹廊內不應設有可燃物(包括管道保溫材料)。
技術標準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16-20145.5.23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定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
2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m2計算;
4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定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避難層應設定消防電梯出口;
6應設定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應設定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誌;
9應設定直接對外的可開啟視窗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相關規範問題
(滬消發[2002]333號《關於超高層建築工程消防設計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關於避難層(間)的問題:1.1通向避難層(間)的防煙樓梯間可不在避難層(間)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1.1.1樓梯間應開設直接進入避難層(間)的門;
1.1.2避難層(間)的門應為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且朝避難層(間)方向開啟;
1.1.3樓梯間內應設火災事故應急照明,避難層樓層顯示等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5LX;
1.1.4樓梯間內應設定應急廣播,在火災發生時播報避難層(間)所處的樓層位置。
1.2避難間附設在辦公、客房等人員使用的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2.1設定避難間的樓層不得設定歌舞娛樂遊藝放映場所、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廚房等直接動用明火的場所;
1.2.2避難間與該樓層的其它房間之間應採用防火牆隔開,避難間除開向防煙樓梯間或其前室的門外,不得開設其他門洞。
1.3當避難層兼作設備層時,其設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3.1設備間、豎井與避難層之間套用防火牆或隔牆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走道隔開;
1.3.2除水泵房、供水管道外,其他管道、設備不應直接敷設在避難層;
1.3.3設備間的檢查門應開向公共走道,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層。
1.4當利用裙房屋面設定避難層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4.1主樓面向裙房屋面一側外牆不得設定玻璃幕牆;
1.4.2樓梯間通向避難層的走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實體牆分隔至樓板或梁底,開向走道的房間門不應超過3扇,且應設可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並向房間內開啟。
1.5其他防火措施應按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有關避難層的規定執行。